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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成见与习惯大都是特殊阶级(君主,父母,舅姑,男子等等)的保障;讲起“理”
来,卑者幼者贱者实在没有开口的权利。
“回嘴”
就是罪!
理无所不在;故背理的人竟无所逃于天地之间。
所以戴震说:“死矣!
无可救矣!”
“死于法犹有怜之者。
死于理,其谁怜之!”
乾嘉时代的学者稍稍脱离宋儒的势力,颇能对于那些不近人情的礼教,提出具体的抗议。
吴敬梓、袁枚、汪中、俞正燮、李汝珍(小说《镜花缘》的著者)等,都可算是当日的人道主义者,都曾有批评礼教的文字。
但他们只对于某一种制度,下具体的批评;只有戴震能指出这种种不近人情的制度所以能杀人吃人,全因为他们撑着“理”
字的大旗来压迫人,全因为礼教的护法诸神——理学先生们——抬出“理”
字来排斥一切以生以养之道,“虽视人之饥寒号呼,男女哀怨,以至垂死冀生,无非人欲!”
戴氏总论理欲之辨凡有三大害处:
第一,责备贤者太苛刻了,使天下无好人,使君子无完行。
他说:
以无欲然后君子,而小人之为小人也依然行其贪邪,犹执此以为君子者谓不出于理则出于欲,不出于欲则出于理(此四十六字,孔刻本在下文三十三字之下,文理遂不可读。
今细审原文上下文理,移此四十六字于此。
)。
于是谗说诬辞反得刻议君子而罪之。
此理欲之辨使君子无完行者,为祸如是也!
不寤意见多偏之不可以理名,而持之必坚;意见所非,则谓其人“自绝于理”
。
此理欲之辨适成忍而残杀之具,为祸又如是也!
第三,重理而斥欲,轻重失当,使人不得不变成诈伪。
他说:
今既截然分理欲为二,治己以不出于欲为理。
治人亦必以不出于欲为理。
举凡民之饥寒愁怨,饮食男女,常情隐曲之感,咸视为人欲之甚轻者矣。
轻其所轻,乃吾重。
“天理”
也,“公义”
也,言虽美,而用之治人则祸其人。
……
古之言理也,就人之情欲求之,使之无疵之为理。
今之言理也,离人之情欲求之,使之忍而不顾之为理。
此理欲之辨适以穷天下之人尽转移为欺伪之人,为祸何可胜言也哉!
这三大害处之中,第三项也许用得着几句引申的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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