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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39年冬起,各根据地相继开始实行减租减息。
减租的办法是“二五减租”
,即把原租额减少25%;减息的办法是规定年利率一般为一分,即10%,最高不超过一分半,即15%。
正租以外的杂租、劳役和各种形式的高利贷一律取缔。
这是在民族战争的条件下兼顾农民和地主两方面利益,把坚持统一战线和解决农民问题恰当地结合起来的政策,对于巩固和发展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夺取抗日战争的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统治集团决心通过战争来消灭人民革命力量。
由于全面内战迫在眉睫,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
,将抗日战争时期实行的减租减息政策实际上改变为实行“耕者有其田”
的政策,以便进一步调动农民的革命和生产积极性。
到1947年下半年,解放区23的地方已经基本上解决了实现“耕者有其田”
的土地问题,但是还有13的解放区没有进行土地制度的改革;已经进行改革的地方,有的也不够彻底。
为了总结“五四指示”
颁布以来的经验,进一步推动土地改革工作的开展,并适应革命形势的发展,完善党的土地政策,中央工作委员会根据中共中央的决定,于1947年7月至9月,在河北省西柏坡村召开了全国土地会议。
会议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
10月10日,中共中央通过决议,正式发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以下简称《大纲》)。
这是一个彻底反封建的土地革命纲领。
《大纲》公布以后,各解放区迅速掀起了土地改革的热潮。
到1948年秋,在一亿人口的解放区消灭了封建的生产关系,广大农民的政治觉悟和组织觉悟空前提高。
《大纲》在总体上有利于满足广大农民首先是贫农、雇农的土地要求,但将一切土地加以平分的办法容易导致侵犯中农利益。
这种做法后来在新解放区和全国范围内进行土改时作了改变。
新中国成立时,全国有约23的农民还被束缚在封建土地制度之下。
这表明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全国胜利后,仍然要继续完成民主革命的遗留任务。
1950年6月,毛泽东在党的七届三中全会上讲话指出,完成土地改革是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基本好转、开始有计划经济建设的重要条件之一。
接着,中央人民政府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党的七届三中全会讨论后提交政府的指导土地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并于6月30日公布实施。
《土地改革法》明确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在政策上,对富农由过去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财产,改为保存富农经济;对地主限制了没收其财产的范围。
实行这些政策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中农,分化地主阶级,减少土地改革的阻力,有利于恢复和发展生产。
到1952年年底,全国除一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和台湾省外,土地改革基本完成。
全国有3亿多无地少地的农民无偿获得了约7亿亩土地和大量生产资料,免除了每年向地主交纳的约700亿斤粮食的苛重地租。
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为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国家工业化扫除了障碍。
土地改革运动彻底消灭了在我国延续了几千年的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这是一个伟大的历史性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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