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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中央在起草政治报告时认真研究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尤其是法律实务界和法律界专家学者意见后决策的结果。
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正式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制”
和“治”
看起来只是一字之差,其实是一次伟大的观念变革,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表明中国不仅仅要加强法律制度建设,而且要从治国方式上根本抛弃“人治”
的传统。
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这一治国方略,正式写入了宪法修正案。
从此,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总目标,并作出全面战略部署。
从“以法治国”
到“依法治国”
,二者都强调法律的权威地位,但这一字之差所包含的内容彰显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完善我国治理体系的重要意义。
“以法治国”
注重法律的工具理性,强调使用法律治理国家,但统治者自身往往不受法律的限制,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自身权利。
工具理性更为突出的表现是古代法律的立法权归属于统治者,政府负责实施,而百姓只能遵从。
这造成法律的制定者、实施者和遵从者相互脱离,法律只作用于部分人。
“依法治国”
强调的是法律的价值理性,将法治与民主相结合,提倡依照法律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不因任何人而改变,充分体现法律至上的基本原则,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主权。
同时,在“依法治国”
的法治体系中,人民享有参与立法的权利,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本立法平台,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人民的意志通过各级人大代表转换为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使人民既参与立法又受制于法。
可见,仅从含义上看,这一字之差便可折射出法律价值理性与政治民主性的差异,若要了解这一转变对中国法治进程的意义,就必须对其转变过程进行剖析。
“以法治国”
与“依法治国”
的一字之差并非凭空产生,而是社会环境变化和文化传承、交流的必然结果。
“以法治国,法为治具”
的主张始于春秋战乱之际,在富国强兵方面效果甚佳,各代皇帝为稳定国家统治都积极立法建制,如北魏孝文帝亲掌立法、唐高宗制定《永徽律》、朱元璋修撰《大明律》等,但法律发挥治国作用的同时弊端也逐步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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