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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9年在英国,短时期内,有成百的丈夫毒杀妻子,或妻子毒杀丈夫,或丈夫和妻子共同残杀他们的子女,或以饥饿和虐待方式慢慢折磨子女至死,他们的目的无他,只是为了领取丧葬费,因为他们曾为死者向丧葬会所(即现代的保险公司——译者)保有死亡险。
为了这个目的,一个小孩往往向几处地方投保,甚至有的同时投保二十处之多。
这种情形确实属于人类犯罪记录上最悲惨的一页。
但是,这是人类内在固有的天性。
每个人身上所具有的,首先是强烈的自我中心主义,这种自我中心主义以最大的自由突破公理和正义的约束,像日常生活中小规模表示的以及历史上各时期大规模表示的一样。
对欧洲势力均衡的公认需要以及保存这种均衡的急切情形,不是证明了人是残忍的野兽吗?不是证明了人一看见较弱者接近自己就会立刻扑上去吗?同样的情形不是可以用在日常生活中的琐事上吗?
但是,在我们本性中的无限自私以外,每个人心中多少都有一些憎恨、愤怒、忌妒、怨恨和恶毒累积在一起,就像毒蛇牙齿上的毒液一样,并且只等待发泄自己的机会,然后像不受束缚的魔鬼一样咆哮狂怒。
如果一个人没有机会逃避,最后他利用最小机会的帮助,并且借想象力使最小的机会渐渐成为大机会。
因为,不管它多么小,都足以引起他的愤怒。
然后他会尽其所能地把它扩大。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会发现这种情形,这种突然的爆发,在“对某件事上发泄自己的烦恼”
的名义下,是众所周知的。
我们也许看到了,如果这种突然的爆发没有遇到阻碍,那么爆发的主体一定会感到对他们比较好些。
所谓发怒并非没有快乐,这是一个真理,甚至亚里士多德也描写过这个真理。
亚里士多德还从荷马书中引出一段话,荷马告诉我们,发怒比蜜糖还要甜。
但是,不仅在发怒中如此——在憎恨中也是如此,憎恨与发怒的关系,就像慢性病与急性病的关系,一个人可以恣意憎恨而获得最大的快乐:
既然憎恨是最久的快乐,
人们在匆忙中爱,却在悠闲时憎恨。
高宾诺在其《人种论》一书中,称人为“伤害他人的卓越动物”
。
人们不满意这种说法,因为他们觉得这击中了他们的要害;但高宾诺的说法是很对的,因为人是唯一使别人遭受痛苦而不带其他目的的动物,人使别人痛苦没有旁的目的,只是为了使别人痛苦。
其他动物除了满足自己的饥饿或在悍斗中以外,绝不会如此的。
如果有人说老虎杀死的比吃掉的多,那么我们可以说老虎杀死它的牺牲者,只是为了吃它;如果老虎不吃它,唯一的解释就是法国人所说的“它的捕食能力大于它的胃”
。
没有一个动物,只为折磨而折磨另一个动物,但人却如此。
正是这种情形,构成人类性格中的残忍特质,这种残忍特质比纯粹兽性更坏。
我曾经在广泛意义下说到过这个问题,但是甚至在微小事物上,这种情形也是很明显的,每个读者都有机会看到这种情形。
例如,如果两条小狗在一起玩耍——看到这种情形是多么令人愉快,多么可爱——有个三四岁的小孩加入它们,小孩一定会用鞭子或棍子打它们,因此即使在那种小小年纪,就表现出自己是制造伤害的卓越动物。
喜欢嘲弄别人,喜欢使用诡计,这是相当普遍的现象,这种现象也可以归于同一来源。
例如,如果一个人表示讨厌别人的打扰或其他小小的不便,不会有人会因这种表示就不带来骚扰或不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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