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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朱红云供述了朱绍能指使他雇杀手杀人的整个过程,还如实交代了朱绍能拿出两万多元人民币给他转付杀人佣金和购买作案用吉普车的情况。
法庭调查到付杀人佣金一节犯罪事实时,朱红云供述:关于朱朱万东一事,飞学文讨价还价,商定事成后给杀手八万元钱,告诉朱绍能后他也同意了。
大概在6月初的一天,飞学文打传呼叫我拿两万元钱给杀手。
到了第二天,我到了朱绍能的办公室跟他说杀手要钱。
他很快凑了两万元给我。
我就拿着钱到军分区门口,拿了一万五千万元给飞学文转给杀手。
当天晚上,朱红云请飞学文和两名杀手吃晚饭。
第二天,朱红云便领着他们三人租了一辆车,去洛河一带看路线、踩点。
过了几天,飞学文又提出要给杀手买一辆旧车用于作案。
朱红云找到朱绍能,朱绍能再次在办公室给了朱红云6000元人民币。
朱红云拿出其中500()元给飞学文。
飞学文则只转了4000元给卯昌恒等两名杀手。
接着,朱红云专门约了飞学文,与朱绍能和谷绍样在一家牛肉馆吃了一顿晚饭。
朱绍能敦促他赶快行动。
卯昌恒、飞学文和谷绍祥在法庭上也对自己所知道的事实作了供述。
第一被告人朱绍能虽然认罪态度不大好,但其供述也能和卯、飞、谷的供述相互印证。
最后,朱绍能说,我自己的所作所为由于无知而触犯了法律,我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
庭审整整进行了两天。
案情终于大白于天下。
玉溪中院经过两天庭审后认定,被告人朱绍能、卯昌恒、飞学文、谷绍祥目无国法,有预谋地故意杀人,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均应依法严惩。
被告人朱绍能利用公司、企业人员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被告人李会荣、张文德明知是罪犯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赃罪,亦应依法惩处。
在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绍能、卯昌恒、朱红云、飞学文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谷绍祥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红云归案后具有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的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朱红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据此.为保护公民法人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1998年11月27日下午6时,玉溪中院依法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朱绍能死刑和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飞学文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卯昌恒和朱红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谷绍祥有期徒刑12年(二审判处八年);以窝赃罪,分别判处李会荣、张文德有期徒刑三年和二年。
此外,玉溪中院就民事赔偿部分对各被告人分别作了判处。
还没收了犯罪作案的工具。
1999年3月26日,玉溪中院在当地召开宣判大会。
会后,在戒备森严的刑场,罪大恶极的朱绍能、卯昌恒和朱红云被执行枪决。
知法犯法的看守所民警张守礼和律师王云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案件虽然划上了句号,但带给社会和人们的警示是深刻的。
案件再一次表明,依法治国,任重道远。
在重视经济发展的同时,对全体公民法人尤其是农村基层干部进行法制教育十分迫切,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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