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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面,他们为了自身的利益,可能会损坏公共利益。
同时,由于人面临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对称等多种因素的困扰,政府做出的判断和决策选择也可能存在风险,也有必要不断改进和调整。
因此,政府在作为评估主体的同时,也应该成为评估客体,通过外在的评估对政府的工作给予判断,以衡量政府评估工作的得与失,让政府工作在评估中不断进步和发展。
另一方面,高等教育评估的民主化和强调高等教育评估主管部门的服务性,都将使政府从原来的高高在上,不接受任何评判的特殊地位回到和其他评估主体相平等的地位,也必须像其他评估主体一样接受评估。
高等教育评估的民主化剥夺了政府的特权地位,使政府、社会中介评估组织和高校共同承担高等教育评估的责任,要求政府必须接受其他评估主体和大众的监督,接受评估。
对政府服务性的强调也要求政府接受评估。
政府的服务功能能否发挥好,能否满足公共利益,需要对政府工作做出价值判断,这就需要政府接受评估。
(二)对政府的评估
既然政府成为评估客体是必要的,那么如何开展对政府的评估呢?笔者认为首先要解决的是思想意识问题。
长期以来,我们的政府都是评估主体,是实施评估的一方,而自身并没有接受过评估。
这种长期形成的状态是需要时间来慢慢调整的。
政府要清楚地认识到自身的局限性,认识到自身也应有处于评估客体的身份特征,承认接受评估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只有政府工作人员从思想观念和内心深处都接受政府作为评估客体的事实,主动接受评估,对政府的评估才会顺利,才会更有成效。
政府作为评估客体,又由谁来对其进行评估呢?社会中介评估组织无疑是最为合适的选择。
因为,社会中介评估组织是相对专业性的,其做出的评估判断更为科学和客观。
委托中介评估组织对其开展评估,给政府形成一定的压力,使政府能够在“阳光下”
评估,真正保证评估的公共利益。
对政府的评估应该以什么为主要内容呢?笔者认为应该把评估政策作为对政府进行评估的主要内容。
因为政府对高等教育评估的管理主要体现在评估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上;评估政策的制定是否合理,是否有利于引导高校的健康发展;评估政策的执行是否到位,是否有利于高等教育质量的提高;评估效果是否明显,是否反映出评估政策的价值。
通过评估其政策的制定、政策的执行,以及政策的效果等多个方面来衡量政府在高等教育评估管理中是否扮演了其应该扮演的角色,是否发挥了其所应该发挥的作用。
通过如上评估来考核政府在高等教育评估方面的成败与得失,给政府形成压力,使政府更加积极主动地投身于高等教育评估工作中,为高等教育评估做出更加科学的决策。
对政府的评估应该作为一种制度被确定下来,成为一项常规性的工作,时刻监督着政府的评估工作,保持一定的压力,督促政府在高等教育评估中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1]转引自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修订版)[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193.
[2]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修订版)[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195.
[3]董武全.新公共管理理论与我国政府管理模式的改进[J].理论导刊,2007,(9).
[4]俞可平.中国治理变迁30年[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14.
[5]田恩舜.我国高等教育质量保证模式变革中政府、高校与社会的行动策略[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7,(1):1-3.
[6]徐国兴.日本高等教育评价制度研究[M].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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