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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有义务接受来自政府的评估(这种评估更应该是一种基本质量的评估),但是也有权利建设符合自身特点的内部质量保障体系,有权利和社会中介评估组织合作,接受其评估,改善和提高自身的教育质量。
社会中介评估有义务接受政府的认证,但是在得到认证后有权利展开独立的评估活动,当然其评估结果要公开,接受来自政府和公众的监督,一旦违规就应该接受处罚和制裁,吊销其评估资格。
总之,通过立法让各评估主体清楚可以做哪些事情,禁止做哪些事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分别是什么。
法律规定是控制评估主体权力任意扩散的关键手段,也是规范各评估主体行为,构建合理秩序的关键。
第三,在法律中要明确规定惩处措施。
在法律中除了要规定各评估主体的平等地位和相应的权利义务外,还应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的惩处措施给予明确规定。
没有具体的惩处措施和惩处的标准,也就使惩处无法可依,导致违规、违法者没有风险,不用为其违法行为负任何代价,从而不能遏制其投机行为。
所以,必须要对违规行为的惩处措施和标准给予明确规定,方能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有法可依”
。
五、实现内外部评估的融合
内外部评估是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偏废。
高校必须要实现三个转变,使内外部评估走向实质性融合。
(一)实现从片面认知到全面认识的转变
高校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内外部评估各自在高教质量保障体系中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作用,从原有的片面认知中摆脱出来,形成更为全面和深刻的认识。
认知决定行动,有什么样的认知就会有什么样的行动。
高校对内外部评估的认知直接决定着高校如何建构内外部评估体系,决定着如何应用这两种取向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措施。
高校必须认识到内部评估是高教质量保障的核心,高校必须从自身出发建构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同时把外部评估看作保障高教质量的监管,给予主动配合和积极利用,打破二者的分离。
(二)实现从被动应付到主动应对的转变
高校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中往往处于被动应付的状态,所以,在现实中就出现自我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不系统,不全面;对待外部评估又缺乏热情,不能积极主动的现象。
这严重制约了高教质量的确保,使内部评估不能细致到位,外部评估发挥的作用又十分有限。
因此,高校对待内外部评估亟须在态度上从被动向主动转变。
只有主动了,高校才会通过合理的方式方法健全内部质量保障体系,而且落到实处,把好实施关口。
同时,只有主动了,高校才会把外部评估看作朋友,而不是敌人,才会主动配合,积极应用,发挥外部评估的积极功用,从而使二者真正融合互补,共同保障高等教育质量。
(三)实现从各自为政到互相兼顾的转变
高校对待内外部评估往往是互相分离的,各自为政,没有把其看成是保障高等教育质量的有机整体。
所以,我们总是看到一个评估接一个评估,评估结束了工作似乎也就结束了。
内部评估是内部评估,外部评估是外部评估,好像永远是两条不可能相交的平行线,致使每个评估只是发挥非常有限的作用,不能互相形成合力共同作用于高等教育质量的保障。
因此,高校看待评估需要从各自为政向互相兼顾转变,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有效兼顾,发挥各自的优势,让内部评估把好实施关和内部监管关,让外部评估发挥好外部监管作用,并做好内部评估的有益补充和现实助手。
只有二者互相兼顾了,高校才能省心省力,有效地保障高等教育质量。
六、科学应用学生评教
现在,几乎每所大学在每个学期末都要让学生对其任课教师的教学进行一个评价。
在很多学校这已经成为一种制度,成为学校常规管理中的必做事情。
可是,“学生评教”
虽然作为一种制度被确定下来,保证了这样一种形式稳定的存在,但是真正的“学生评教”
工作并没有像我们所期望的那样发展,其效果也并不是十分突出。
究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从管理上,我们对学生评教的整个过程缺乏一个深刻的认识和理解。
因此,从理论上深刻、全面地认识“学生评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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