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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私娼在当时则是无从禁止的。
律例虽有“举贡生员,宿娼者斥革”
的条文,亦不过为管束举贡生员起见而已,并非禁娼。
古代掠夺婚姻的习惯,仍有存于后世的。
赵翼《陔余丛考》说:“村俗有以婚姻议财不谐,而纠众劫女成婚者,谓之抢亲。
《北史·高昂传》:昂兄乾,求博陵崔圣念女为婚,崔不许。
昂与兄往劫之。
置女村外,谓见曰:何不行礼?于是野合而归。
是劫婚之事,古亦有之。
然今俗劫婚,皆已经许字者,昂所劫则未字,固不同也。”
按《清律》:“凡豪势之人,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者绞。
配与子孙、弟侄、家人者,罪亦如之。”
此指无婚姻契约而强抢的。
又说:“应为婚者,虽已纳聘财,期未至,而男家强娶者,笞五十。”
(指主婚人)“女家悔盟,男家不告官司强抢者,照强娶律减二等。”
此即赵氏所谓已经许字之女,照法律亦有罪,但为习俗所囿,法律多不能实行。
又有男女两家,因不能负担结婚时的费用,私相协议,令男家以强抢的形式出之的。
则其表面为武力的,内容实为经济的了。
抢孀等事,亦自古即有。
《潜夫论·断讼篇》云:“贞洁寡妇,遭直不仁世叔、无义兄弟,或利其聘币,或贪其财贿,或私其儿子,则迫胁遣送,有自缢房中,饮药车上,绝命丧躯,孤捐童孩者。”
又有“后夫多设人客,威力胁载者”
。
这其中,亦含有武力的与经济的两种成分。
买卖婚姻,则无其名而有其实。
《断讼篇》又说:“诸女一许数家,虽生十子,更百赦,勿令得蒙一,还私家,则此奸绝矣。
不则髡其夫妻,徙千里外剧县,乃可以毒其心而绝其后。”
《抱朴子·弭讼篇》,述其姑子刘士由之论说:“末世举不修义,许而弗与。
讼阋秽缛,烦塞官曹。
今可使诸争婚者,未及同牢,皆听义绝,而倍还酒礼,归其币帛。
其尝已再离,一倍裨聘(裨即现在赔偿的赔字)。
其三绝者,再倍裨聘。
如此,离者不生讼心,贪者无利重受。”
葛洪又申说自己的意见道:“责裨聘倍,贫者所惮,丰于财者,则适其愿矣。
后所许者,或能富殖,助其裨聘,必所甘心。
然则先家拱默,不得有言,原情论之,能无怨叹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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