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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比,人民已受了一次大害。
到明初平张士诚,太祖恶其民为士诚守,对于苏松、嘉湖之田,又定以私租为官税。
后来虽屡经减免,直到现在,这一带田赋之重,还甲于全国。
兼并的影响,亦可谓深了。
物价的高低,东汉以后,更无人能加以干涉。
只有食粮,关系人民的利害太切了,国家还不能全然放任。
安定谷价的理论,始于李悝。
李悝说籴(谷价),甚贱伤农,甚贵伤民(此“民”
字指谷之消费者,与农为谷之生产者立于对峙的地位),主张当新谷登场时,国家收买其一部分,至青黄不接时卖出,以保持谷的平价。
汉宣帝时,谷价大贱,大司农耿寿昌,于若干地方行其法,名其仓为常平仓。
此法虽不为牟利起见,然卖出之价,必比买进之价略高,国家并无所费,而人民实受其益,实可称法良意美。
然在古代,谷物买卖未盛则有效。
至后世,谷物的市场日广,而官家的资本甚微,则即使实力奉行,亦难收控制市场之效;何况奉行者又多有名无实;甚或并其名而无之呢?所以常平仓在历代法令上,虽然是有的时候多,实际上并无效力。
隋文帝时,工部尚书长孙平创义仓之法,令人民于收成之日,随意劝课,即于当社立仓存贮。
荒歉之时,用以救济。
后周时有惠民仓。
将杂配钱(一种杂税的名目)的几分之几,折收谷物,以供凶年平籴之用。
宋时又有广惠仓。
募人耕没入和户绝田,收其租以给郭内穷苦的人民。
这都是救济性质。
直到王安石出来,行青苗法,才推广之,以供借贷之用。
青苗法是起于李参的。
李参在陕西做官时,命百姓自度耕种的盈余,告贷于官。
官贷之以钱。
及秋,随赋税交还。
王安石推行其法于诸路。
以常平、广惠仓所储的钱谷为贷本(仓本所以贮谷,后世因谷的储藏不便,亦且不能必得,遂有兼储钱的。
需用时再以钱买谷,或竟发钱),当时反对者甚多,然其本意是好的,不过官不是推行此法的机关不免有弊罢了(反对青苗的人,有的说它取息二分太重,这是胡说,当时民间利率,实远重于此。
青苗之弊在于:(一)人民不敢与官交涉;(二)官亦不能与民直接交涉,势必假手于吏胥,吏胥多数是要作弊的,人民更不敢与之交涉;(三)于是听其自然,即不能推行;(四)强要推行,即不免抑配;(五)借出之款,或不能偿还,势必引起追呼;(六)又有勒令邻保均赔的;(七)甚有无赖子弟,谩昧尊长,钱不入家,或他人冒名诈请,莫知为谁的。
总而言之,是由于办理的机关的不适宜)。
南宋孝宗乾道四年,建州大饥。
朱子请于府,得常平仓粟六百石,以为贷本。
人民夏天来借的,到冬加二归还。
以后逐年如此。
小荒则免其半息,大荒则全免其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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