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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课之法,最早见于书传的,是《书经》的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尧典》,今本《舜典》)。
《周官》太宰,以八柄诏王驭群臣(一曰爵,二曰禄,三曰予,四曰置,五曰生,六曰夺,七曰废,八曰诛),亦系此法。
汉朝京房欲作考功课吏法,因此为石显所排。
王符著《潜夫论》极称之,谓为致“太平之基”
(见《考绩篇》)。
魏世刘劭,亦曾受命作都官考课及说略。
今其所著《人物志》具存,论观人之法极精,盖远承《文王官人》之绪(《大戴礼记》篇名。
《周书》亦有此篇,但称《官人》)。
案:京房尝受学焦延寿,延寿称“得我道以亡身者,京生也”
。
京房《易》学,虽涉荒怪,然汉世如此者甚多,何致有亡身之惧?疑《汉书》文不完具。
京房课吏之法,实受诸延寿得我道以亡身之说,实指课吏之法言之。
如此,则考课之法,在古代亦系专门之业,而至后来乃渐失其传者了。
后世无能讲究此学的。
其权,则初属于相府,后移于尚书,而专属于吏部。
虽有种种成法,皆不过奉行故事而已(吏部系总考课的大成的。
各机关的属官,由其长官考察;下级机关,由上级机关考察;为历代所同。
考课有一定年限。
如明代,京官六年一考察,谓之“京察”
。
外官三年一考察,谓之“外察”
,亦谓之“大计”
,武职谓之军政。
清朝均三年一行。
考察有一定的项目,如清朝文官,以守、才、政、年为四格。
武官又别有字样,按格分为三等。
又文武官均以不谨、罢软、浮躁、才力不及、年老、有疾为六法。
犯此者照例各有处分。
然多不核其实,而人事的关系却颇多。
高级的官,不由吏、兵部决定的,明有自陈,清有由部开列事实请旨之法,余皆由吏、兵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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