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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专卖之物,如能划出一部分,专和商人出资移民的相交易,一定能奖励私人出资移民的。
国家只需设官管理,规定若干条法律,使资本家不至剥削农民就够了。
这是前朝的成法,可以师其意而行之的。
又明初用茶易西番之马,含有振兴中国马政,及制驭西番两种用意。
因为内地无广大的牧场,亦且天时地利等,养马都不如西番的适宜,而西番马少,则不能为患。
其用意,亦是很深远的。
当时成绩极佳。
后因官吏不良,多与西番私行交易,好马自私,驽马入官,而其法才坏。
现在各民族都是一家,虽不必再存什么制驭之意,然借此以振兴边方的畜牧,亦未尝不是善策。
这又是前朝的成法,可以师其意而变通之的。
酒:历代有禁时多,征榷时少。
因为昔人认酒为糜谷,而其物人人能制,要收税或官卖,是极难的。
历代收酒税认真的,莫如宋朝。
其事亦起于唐中叶以后。
宋时,诸州多置“务”
自酿。
县和镇乡,则有许民酿而收其税的。
其收税,多用投标之法,认税最多的人,许其酿造,谓之“扑买”
。
承酿有一定年限。
不及年限,而亏本停止,谓之“败阙”
。
官吏为维持税收起见,往往不许其停业。
于是有勒令婚丧之家,买酒若干的;甚有均摊之于民户的,这变成强迫买酒了,如何可行?但酒税在北宋,只用为地方经费,如“酬奖役人”
之类(当重难差徭的,以此调剂它)。
到南宋,就列为中央经费了。
官吏要维持收入,也是不得不然的。
收酒税之法,最精明的,是赵开的“隔酿”
,亦称为“隔槽”
。
行之于四川,由官辟酿酒的场所,备酿酒的器具,使凡要酿酒的,都自备原料,到这里来酿。
出此范围之外,便一概是私酒。
这是为便于缉私起见,其立法是较简易的,不过取民未免太苛罢了。
坑冶:在唐朝,或属州郡,或隶盐铁使。
宋朝,或官置盐、冶、场、务,或由民承买,而以分数中卖于官,皆属转运使。
元朝矿税称为税课,年有定额。
此外还有许多无定额的,总称为额外课(额外课中,通行全国的,为契税及历本两项)。
商税是起于唐朝的藩镇的,宋朝相沿未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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