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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国有家的人所要求于人民的,人民初无从知,则自非明白晓谕不可。
《周官》布宪,“掌宪邦之刑禁(‘宪谓表而县之’,见《周官》小宰《注》)。
正月之吉,执邦之旌节,以宣布于四方”
。
而州长、党正、族师、闾胥,咸有属民读法之举。
天、地、夏、秋四官,又有县法象魏之文。
小宰、小司徒、小司寇、士师等,又有徇以木铎之说。
这都是古代的成文法,用言语、文字或图画公布的。
在当时,较文明之国,必无不如此。
何从凿求其始于何时呢?无从自知之事,未尝有以教之,自不能以其违犯为罪。
所以说“不教而诛谓之虐”
(《论语·尧曰》)。
而三宥、三赦之法,或曰不识,或曰遗忘,或曰老旄,或曰蠢愚(《周官·司刺》),亦都是体谅其不知的。
后世的法律,和人民的生活,相去愈远;其为人民所不能了解,十百倍于古昔;初未尝有教之举,而亦不以其不知为恕。
其残酷,实远过于古代。
即后世社会的习惯,责人以遵守的,亦远不如古代的简易。
后人不自哀其所遭遇之不幸,而反以古代的法律为残酷,而自诩其文明,真所谓“溺人必笑”
了。
“刑”
字有广狭二义:广义包括一切极轻微的制裁、惩戒、指摘、非笑而言。
“出于礼者入于刑”
,义即如此。
曲礼三千,是非常琐碎的,何能一有违犯,即施以惩治呢?至于狭义之刑,则必以金属兵器,加伤害于人身,使其蒙不可恢复的创伤,方足当之。
汉人说:“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
义即如此。
此为刑字的初义,乃起于战阵,施诸敌人及间谍内奸的,并不施诸本族。
所以司用刑之官曰士师(士是战士,士师谓战士之长),曰司寇。
《周官》司徒的属官,都可以听狱讼,然所施之惩戒,至于圜土,嘉石而止(见下)。
其附于刑者必归于士,这正和今日的司法机关和军法审判一般。
因为施刑的器具(兵器),别的机关里,是没有的。
刑之施及本族,当系俘异族之人以为奴隶,其后本族犯罪的人,亦以为奴隶,而侪诸异族,乃即将异族的装饰,施诸其人之身。
所以越族断发文身,而髡和黥,在我族都成为刑罪。
后来有暴虐的人,把他推而广之,而伤残身体的刑罚,就日出不穷了。
五刑之名,见于《书经·吕刑》。
《吕刑》说:“苗民弗用灵,制以刑,唯作五虐之刑曰法。
爰始**为劓、刵、椓、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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