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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所以“弼教”
(“明于五刑,以弼五教”
,见《书经·尧典》),而后世则但求维持形式上的互助。
人和人的相处,所以能(一)平安无事,(二)而且还可以有进步,所靠的全是善意。
苟使人对人,人对社会,所怀挟的全是善意,一定能彼此相安,还可以互相辅助,日进无疆,所做的事情,有无错误,倒是无关紧要的。
若其彼此之间,都怀挟敌意,仅以慑于对方的实力,社会的制裁,有所惮而不敢为;而且进而作利人之事,以图互相交换,则无论其所行的事,如何有利于人,有利于社会,根本上总只是商业道德。
商业道德,是决无以善其后的。
人,本来是不分人我,不分群己的。
然到后来,社会的组织复杂了,矛盾渐渐深刻,人我群己的利害,渐渐发生冲突,人就有破坏他人或社会的利益以自利的。
欲救此弊,非把社会阶级彻底铲除不可。
古人不知此义,总想以教化来挽回世风。
教化之力不足,则辅之以刑罚。
所以其用法,完全注重于人的动机。
所以说《春秋》断狱重志(《春秋繁露·精华篇》)。
所以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情者不得尽其辞,大畏民志,此谓知本。”
(《大学》)此等希望,自然要终成泡影的。
法律乃让步到不问人的动机,但要求其不破坏我所要维持的秩序为止。
其用心如何,都置诸不问。
法律至此,就失其弼教的初意,而只成为维持某种秩序的工具了。
于是发生“说官话”
的现象。
明知其居心不可问,如其行为无可指摘,即亦无如之何。
法律至此,乃自成为反社会之物。
有一事,是后世较古代为进步的。
古代氏族的界限,还未化除。
国家的权力,不能侵入氏族团体之内,有时并不能制止其行动。
(一)氏族成员遂全处于其族长权力之下,此等风气在家族时代,还有存留。
(二)而氏族与氏族间的争斗,亦往往靠实力解决。
《左传》成公三年,知罃被楚国释放的时候,说“首(罃父),其请于寡君,而以戮于宗,亦死且不朽”
。
昭公二十一年,宋国的华费遂说:“吾有谗子而弗能杀。”
可见在古代,父可专杀其子。
《白虎通义·诛伐篇》却说“父杀其子当诛”
了。
《礼记》的《曲礼》《檀弓》,均明著君父、兄弟、师长,交游报仇之礼。
《周官》的调人,是专因报仇问题而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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