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一秒记住【热天中文网】地址:https://www.rtzw.net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该规定与现行组织人事管理制度不一致,实践中也难以操作。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除“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重视其推荐意见”
。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最近有的地方揭露出的拐卖妇女等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恶性案件,暴露出基层治理存在一定短板,有必要建立报告与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妇女疑似被拐卖、绑架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妇女联合会应当发挥其基层组织作用,会同公安等部门加强对拐卖、绑架等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排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发现妇女疑似被拐卖、绑架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解救工作。”
“住宿经营者应当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同时,增加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单位和地方提出,为有效预防学校发生对未成年女性的性骚扰、性侵害,应当规定入职查询制度。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学校聘用教职员工或者引入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校外人员时,应当查询上述人员是否具有性侵害、性骚扰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上述记录的,不得录用或者引入。”
六、修订草案第五十四条规定,妇女因遭受性侵害因故不适合终止妊娠而生育子女的,可以不担任监护人,有权单方决定送养子女;无人收养的,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有的单位和地方提出,该规定与民法典关于监护、送养的规定不一致,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容易造成不利影响,建议不作规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七、有的常委委员和单位提出,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促进国家生育政策的落实。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保障孕产期女职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益。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2年4月18日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若浏览器显示没有新章节了,请尝试点击右上角↗️或右下角↘️的菜单,退出阅读模式即可,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