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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未来的工作:挑战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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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人轻率地认为,劳动力市场最重要的区别,不管是现在还是将来,都分为受过高等教育(或具备高级技能)的人和教育文化(或技能)水平较低的人。
但是,这种观点可能是错误的。
——艾伦·布林德,美国经济学家
在过去的十年中,劳工律师莎伦·丽丝-赖尔登(ShannonLiss-Riordan)已成功地为各式各样的从业者(包括咖啡师、门卫、异域舞者)争取到了权利。
2014年,她接了一个新官司——这次她代表Uber司机。
她提出这些司机被错误地归类为经营者,他们应该归类为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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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Uber的劳动者认为,平台既想获得外包的成本优势,同时又以雇员的方式对工作进行控制。
根据丽丝-赖尔登所说,Uber司机的表现是基于用户评分来进行“管理”
,他们每天都收到平台城市管理者的指令,指引他们去高需求的地区,因此有人可能会认为他们跟雇员是一样的。
但是正如我在第3章所讨论的,Uber司机也是微型创业者,他们运营着自己的微型运输企业,拥有自己的汽车,支付自己的油费和维修费用。
的确,在美国,出租车司机作为独立承包商进行运营已经有悠久历史了。
Uber认为它仅仅是一个技术公司,为司机提供了一个与客户联系的平台,和Airbnb一样,帮助房主与需要住宿的游客相联系。
Uber司机人群似乎也没有将全职工作看得如“圣杯”
一样。
在2015年6月,为分享经济经营者提供金融服务的公司SherpaShare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三分之二的Uber司机表示,他们认为自己是平台的独立承包商,而不是雇员。
这本书付梓之际,16万名Uber司机的情况仍然是这样。
2015年3月,加州法官爱德华·陈(EdwardM.)拒绝了Uber的即决判决(一种简易判决)的请求,这将迫使针对Uber的案件缺乏完整的审判程序。
陈法官在总结陈词中写道:
对雇用的传统审查模式——这些审查模式是在与新的“分享经济”
非常不同的经济模式下发展出来的——在Uber商业模式中的应用面临巨大挑战。
可以说,该审查中的许多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已经过时了……在新经济的背景下,立法机关或上诉法院最终可能改进或修改审查内容。
可以想象,立法机构将针对新的“分享经济”
制定特别的规则。
在此之前,法院应该继续进行传统的多因素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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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法院认定该案件为集体诉讼。
在一个类似的针对Lyft的集体诉讼中,法官文斯·恰布拉(VinceChhabra)也提出了一个类似的观点,但他的观点可能更鲜明。
他写道:“在类似的情况中将使用加州过时的劳动力分类办法。
然而因为该办法不能提供一个明确的答案,往往需要陪审团来决定。”
无独有偶,加州人力专员在2015年6月也做出了一个针对Uber的决定,裁定其专用司机为雇员性质,有权享受业务费用补偿,目前Uber正在对此提出上诉。
法官的回应表明,现存的雇用结构的分类方法在分享经济可能已不再有效力。
在分享经济的世界中,需要一个对劳动力的新定义。
然而这个针对Uber的案件显示,在所需的政策支持出现之前这一切已经提前来临。
在与Intuit(位于硅谷山景城的以财务软件为主的高科技公司)合作完成的一项研究显示,仅在美国就已经有300万名提供按需服务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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