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艰难以来,网禁渐弛,于是增置使额,厚请俸钱,故大历中,权臣月俸有至九千贯者,列郡刺史无大小,给皆千贯。
常衮为相,始立限约。
至李泌又量其闲剧,随事增加。
闲剧之间,厚薄顿异。
即是其例证。
故考史者不可但依官书纸面之记载,遽尔断定官吏俸料之实数。
祇可随时随地随人随事,偶有特别之记载,因而得以依据证实之。
若欲获一全部系统之知识,殊非易事。
此亦治唐史者所不可不知者也。
乐天诗文中言俸料者比证既竟,兹再推论微之「谢公最小偏怜女」诗之问题。
新唐书肆玖下百官志略云:
江陵[等]府,府尹各一人。
少尹二人。
司录参军二人。
功曹,仓曹,户曹,田曹,兵曹,法曹,士曹参军事各二人。
唐会要册府元龟记载大历十二年料钱之数略云:
京兆及诸府少尹[等]各五十贯文。
司录[等]各四十五贯文。
判司[等]各三十五贯文。
新唐书食货志记载会昌后官俸之制略云:
诸府少尹[等]六万五千。
诸府大都督司录参军事[等]四万五千。
诸府大都督府判官三万五千。
(寅恪案,「官」疑「司」之误。
以新志上文已载「节度推官支使防御判官四万」此处不应重出。
且作「判司」与会要及册府等所载符合。
殆后人习于「判官」之名,而罕见「判司」之语,因以致误欤?)
据此,会要册府与新志所载,因时代先后有所不同,额数亦参差互异。
但此亦关于中晚唐以后,地方政府官吏俸料之额数,其实际无论与任何纸面之定额,皆不符合者也。
微之此诗若作于江陵,江陵士曹参军即判司,其月俸纸面额数祇三万五千,去「俸钱过十万」之数,相差甚远,但若例以陕州大都督府司马俸料钱,可由官书纸面之五十五贯,或五万五千文,而实支等于尚书之一百贯,或十万文。
江州上州司马月俸,可由官书纸面之四五万,而实支至六七万。
如上所论唐代中晚以后,地方官吏除法定俸料之外,其他不载于法令,亦可认为正当收入之推证,及其本人与当权执政者人事之关系,则江陵士曹参军之元微之,「俸钱过十万」,亦非不可能也。
总之,此为一假设,仅可备参考,不得视为定论也。
复次,旧唐书壹陆陆白居易传(可参白集伍玖元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所进奏陈情状及其年五月六日所进谢官状)云:
[元和]五年,当改官,上谓崔群曰,居易官卑俸薄,拘于资地,不能超等,其官可听自便奏来。
居易奏曰,臣闻姜公辅为内职,求为京府判司,为奉亲也。
臣有老母,家贫养薄,乞如公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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