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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千户奥鲁,亦设奥鲁官,受院劄。
各千户奥鲁,不及一千户者,或二百户、三百户,以远就近,以小就大,合并为千户翼奥鲁官,受院劄。
若干碍投下,难以合并,宜再议之。
又定首领官受敕牒,元帅、招讨司经历、知事,就充万户府经历、知事,换降敕牒,如元翼该革,别与迁除。
若王令旨、并行省劄付、枢密院劄付经历,充中、下万户府知事。
行省诸司劄付,充提领案牍,并各翼万户自设经历、知事,一例俱作提控案牍,受院劄。
又议:“随朝各卫千户镇抚所提控案牍,已拟受院劄,外任千户镇抚所提控案牍,合从行省许准,受万户府付身。”
二十四年,诏:“诸求袭其父兄之职者,宜察其人而用之。
凡旧臣勋阀及有战功者,其子弟当先任以小职,若果有能,则大用之。”
二十五年,军官阵亡者,本等承袭,病故者,降二等。
虽阵亡,其子弟无能,勿用。
虽病故,其子弟果能,不必降等,于本等用之。
大德四年,以上都虎贲司并武卫内万户、千户、百户达鲁花赤亡殁,而无奏准承袭定例,似为偏负。
今后各翼达鲁花赤亡殁,宜察其子弟有能者用之,无能则止。
五年,诏:“军官有不赴任者,有患病因事不行者,有已赴任、被差委而出、公事已办为私事称故不回者,今后宜限以六月。
越限者以他人代之,期年后以他职授之。”
十一年,诏:“色目镇抚已殁,其子有能,依例用之。
子幼,则取其兄弟之子有能者用之,俟其子长,即以其职还之。”
至大二年,议:“各卫翼首领官,至经历以上,不得升除,似与官军一体,其子孙乃不得承袭。
今后年逾七十,而散官至正从四品者,宜正从五品军官内任用。”
四年,诏:“军官有故,令其嫡长子,亡殁,令嫡长孙为之。
嫡长孙亡殁,则令嫡长孙之嫡长子为之。
若嫡长俱无,则以其兄弟之子相应者为之。”
太禧院。
天历元年,罢会福、殊祥二院而立之,秩正二品。
其所辖诸司,则从其擢用。
宣徽院。
皇庆二年,省臣奏:“其所辖仓库、屯田官员,半由都省,半由本院用之。”
奉旨,宜俱从省臣用之。
中政院。
至大四年言:“诸司钱粮选法,悉令中书省掌之,可更选人任用,移文中书,给降宣敕。”
延祐七年,院臣启:“皇后位下中政院用人,奉懿旨,依枢密院、御史台等例行之。”
直省舍人,内则侍相臣之兴居,外则传省闼之命令,选宿卫及勋臣子弟为之。
又择其高等二人,专掌奏事。
至元二十五年,省臣奏:“其充是职者,俾受宣命。”
大德八年,拟历六十月者,始令从政。
凡礼仪诸职:有太常寺检讨,至元十三年,拟历一百月,除从八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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