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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拟:“凡外任官日久不行赴任,除行程并装束假限外,违者计日断罪。”
二十七年,议:“祖父母、父母丧亡并迁葬者,许给假限,其限内俸钞,拟合支给,违例不到,停俸定罪。”
二十八年,部议:“官吏远离乡土,不幸患病,难议截日住俸,果有患病官吏,百日内给俸,百日外停俸作阙。”
大德元年,议:“云南官员,如遇祖父母、父母丧葬,其家在中原者,并听解任奔赴。”
二年,诏:“凡值丧,除蒙古、色目人员各从本俗外,管军官并朝廷职不可旷者,不拘此例。”
五年,枢密院臣议:“军官宜限以六月,越限日以他人代之,期年后,授以他职。”
七年,议:“已除官员,若有病故及因事不能赴任者,即牒所在官司,否则亲邻主首,呈报上司,别行铨注。”
八年,吏部言:“赴任官即将署事月日飞申,以凭标附,有犯赃事故,并仰申闻。”
天历二年,诏:“官吏丁忧,各依本俗,蒙古、色目仿效汉人者,不用。”
部议:“蒙古、色目人愿丁父母忧者听。”
凡官员便养:至大三年,诏:“铨选官员,父母衰老气力单寒者,得就近迁除,尤为便益。
果有亲年七十以上,别无以次侍丁,合从元籍官司保勘明白,斟酌定夺。”
凡远年求叙:元贞元年,部拟:“自至元二十八年三月为限,于本处官司明具实迹保勘,申覆上司迁叙。”
大德七年,议:“求叙人员,具由陈告,州县体覆相同,明白定夺,依例叙用。”
○铨法下
凡省部令史、译史、通事等:至元六年,省议:“旧例一百二十月出职,今案牍繁冗,难同旧日,会量作九十月为满。
其通事、译史繁剧,合与令史一体。
近都省未及两考省令史译史授宣,注六品职事,部令史已授省劄,注从七品职事。
今拟省令译史、通事,由六部转充者,中统四年正月已前,合与直补人员一体,拟九十月考满,注六品职事,回降正七一任,还入六品。
中统四年正月已后,将本司历过月日,三折二,验省府月日考满通理,九十月出职,与正七职事,并免回降。
职官充省令译史,旧例文资右职参注,一考满,合得从七品,注从六品,未合得从七品,注正七品,如更勒留一考,合同随朝升一等。
一考满,未得从七注正七品者,回降从七,还入正七。
一考满,合得从七注从六品,合得正七注正六品者,免回降。
正从六品人员不合收补省令史、译史,如有已补人员,合同随朝一考升一等注授。
中统四年正月已前,收补部令史、译史、通事,拟九十月为考满,照依已除部令史例,注从七品,回降正八一任,还入从七。
中统四年正月已后,充部令译史、通事人员,亦拟九十月为考满,依旧例正八品职事,仍免回降。
省宣使,旧例无此职名,中统以来,初立中书省,曾受宣命充宣使者,拟出职正七品职,外有非宣授人员,拟九十月为考满,与正八品。”
至元二十年,吏部言:“准内外诸衙门令译史、通事、知印、宣使、奏差等,病故作阙,未及九十月,并令贴补,值例革者,比至元九年例定夺。”
省准:“宣使、各部令史出职同,三考从七。
一考之上,验月日定夺。
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者正九,十五月以上者从九,十五月以下拟充巡检。
台院、大司农司译史、令史出身同,三考正七。
一考之上,验月日定夺。
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从八,十五月以上正九,十五月以下、十月之上从九,添一资,十月以下巡检。
宣使三考正八品。
一考之上,验月日定夺。
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从九,十五月以上巡检,十五月以下酒税醋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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