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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职官曾受赃,不许申请,封赠之后,但犯取受之赃,并行追夺。
其父祖元有官进一阶,不在追夺之例。
父祖元有官者,随其所带文武官上封赠,若已是封赠之官,止于本等官上许进一阶,阶满者更不在封赠之限。
(如子官至四品,其父祖已带四品上阶之类。
)或两子当封者,从一高。
文武不同者,从所请。
妇人因其夫、子封赠,而夫、子两有官者,从一高。
封赠曾祖母、祖母并母,生封并加太字,若已亡殁或曾祖、祖父、父在者,不加太字。
职官居丧,应封赠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者听。
其应受封之人,居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舅姑、夫丧者,服阕申请。
应封赠者,有使远死节,有临陈死事者,验事特议加封。
应封妻者,止封正妻一人,如正妻已殁,继室亦止封一人,余不在封赠之例。
妇人因夫、子得封者,不许再嫁,如不遵守,将所受宣敕追夺,断罪离异。
父祖曾任三品以上官,亡殁,生前有勋劳,为上知遇者,子孙虽不仕,具实迹赴所在官司保结申请,验事迹可否,量拟封赠。
无后者,许有司保结申请。
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曾犯十恶奸盗除名等罪,及例所封妻不是以礼娶到正室,或系再醮倡优婢妾,并不许申请。
凡告请封赠者,随朝并京官行省、行台、宣慰司、廉访司见任官,各于任所申请。
其余官员,见任并已除未任,至得替日,随其解由申请。
致仕官于所在官司申请。
正从七品至正从六品,止封一次。
升至正从五品,封赠一次。
升至正从四品,封赠一次。
升至正从三品,封赠一次。
升至正从二品,封赠一次。
升至正从一品,封赠一次。
凡封赠流官父祖曾任三品以上者,许请谥。
如立朝有大节,功勋在王室者,许加功臣之号。
至治三年,诏:“封赠之典,本以激劝忠孝,今后散官职事勋爵,依例加授,外任官员并许在任申请,其余合行事理,仰各依旧制。”
泰定元年,诏:“犯赃官员,不得封赠,沉郁既久,宜许自新,有能涤虑改过,再历两任无过者,许所管上司正官从公保明,监察御史、廉访司覆察是实,并听依例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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