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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而所在郡县,皆以物货相贸易,公私所积之钞,遂俱不行,人视之若弊楮,而国用由是遂乏矣。
盐法
大都之盐:元统二年四月,御史台备监察御史言:“窃睹京畿居民繁盛,日用之中,盐不可阙。
大德中,因商贩把握行市,民食贵盐,乃置局设官卖之。
中统钞一贯,买盐四斤八两。
后虽倍其价,犹敷民用。
及泰定间,因所任局官不得其人,在上者失于钤束,致有短少之弊。
于是巨商趋利者营属当道,以局官侵盗为由,辄奏罢之,复从民贩卖。
自是钞一贯,仅买盐一斤。
无籍之徒,私相犯界,煎卖独受其利,官课为所侵碍。
而民食贵盐益甚,贫者多不得食,甚不副朝廷恤小民之意。
如朝廷仍旧设局,官为发卖,庶课不亏,而民受赐矣。”
既而大都路备三巡院及大兴、宛平县所申,又户部尚书建言,皆如御史所陈。
户部乃言,以谓“榷盐之法,本以裕国而便民。
始自大德七年罢大都运司,令河间运司兼办。
每岁存留盐数,散之米铺,从其发卖。
后因富商专利,遂于南北二城设局,凡十有五处,官为卖之。
当时立法严明,民甚便益。
泰定二年,因局官纲船人等多有侵盗之弊,复从民贩卖,而罢所置之局。
未及数载,有司屡言富商高抬价直之害。
运司所言纲船作弊,盖因立法不严,失于关防所致。
且各处俱有官设盐铺,与商贾贩卖并无窒碍,岂有京城之内,乃革罢官卖之局。
宜准本部尚书所言,及大都路所申,依旧制于南北二城置局十有五处。
每局日卖十引,设卖盐官二员,以岁一周为满,责其奉公发卖。
每中统钞一贯,买盐二斤四两,毋令杂灰土其中,及权衡不得其平。
凡买盐过十贯者禁之,不及贯者从所买与之。
如满岁无短少失陷及元定分数者,减一界升用之;若有侵盗者,依例追断其合卖盐数。
令河间运司分为四季,起赴京廒,用官定法物,两平称收,分给各局。
其所卖价钞,逐旬起解,委本部官轮次提调之。
仍委官巡视,如有豪强兼利之徒,频买局盐而增价转卖于外者,从提调巡督官痛治之。
仍令运司严督押运之人,设法防禁,毋致纵令纲船人等作弊。
其客商盐货,从便相参发卖。”
四月二十六日,中书省上奏,如户部所拟行之。
至元三年三月,大都京廒申户部云:“近奉文帖,起运至元二年京廒发卖食盐一万五千引,令两平称收,如数具实申部。
除各纲淹没短少盐计八百四十八引,本廒实收一万四千一百五十有二引,已支一万一百引付各局发卖,见存盐四千五十有二引,支拨欲尽。
所据至元三年食盐,宜依例于河间运司起运一万五千引赴都,庶民间食用不阙。”
户部准其所言,乃议:“京廒食盐,今岁宜从河间运一万五千引,其脚价席索等费,令运司于盐课钱内通算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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