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一秒记住【热天中文网】地址:https://www.rtzw.net
诸以亲女献当路权贵求进用,已得者追夺所受命,仍没入其家。
诸官吏在任,与亲戚故旧及礼应追往之人追往者听,余并禁之。
诸职官到任,辄受所部贽见仪物,比受赃减等论。
诸职官受部民事后致谢食用之物者,笞二十七,记过。
诸上司及出使官,于使所受其燕飨餽遗者,准不枉法减二等论,经过而受者各减一等,从台宪察之。
诸职官及有出身人,因事受财枉法者,除名不叙;不枉法者,殿三年,再犯不叙,无禄者减一等。
以至元钞为则,枉法:一贯至十贯,笞四十七,不满贯者,量情断罪,依例除名;一十贯以上至二十贯,五十七;二十贯以上至五十贯,杖七十七;五十贯以上至一百贯,八十七;一百贯之上,一百七。
不枉法:一贯至二十贯,笞四十七,本等叙,不满贯者,量情断罪,解见任,别行求仕;二十贯以上至五十贯,五十七,注边远一任;五十贯以上至一百贯,杖六十七,降一等;一百贯以上至一百五十贯,七十七,降二等;一百五十贯以上至二百贯,八十七,降三等;二百贯以上至三百贯,九十七,降四等;三百贯以上,一百七,除名不叙。
诸内外百司官吏,受赃悔过自首,无不尽不实者免罪,有不尽不实,止坐不尽之赃。
若知人欲告而首及以赃还主,并减罪二等。
闻知他处事发首者,计其日程虽不知,亦以知人欲告而首论。
诡名代首者勿听。
犯人实有病故,许亲属代首。
台宪官吏受赃,不在准首之限。
有司受人首告者,罪之。
诸职官恐吓有罪人求赂,未得财者,笞二十七。
诸告官吏赃,有实取之者,有为过度人所讳而官吏初不知者,有官吏已知而姑付过度之家、事毕而后取之者,有本未尝言而故以钱物置人家、指作过度而诬陷人者,止以钱物所在坐之,与钱人俱坐。
诸职官但犯赃私,有罪状明白者,停职听断。
诸奴贱为官,但犯赃罪,除名。
诸职官犯赃,生前赃状明白,虽死犹责家属纳赃。
诸官吏犯赃罪,遇原免,或自首免罪,过钱人即因人致罪,不坐。
诸官吏赃罚,台官问者归台,省官问者归省。
诸职官犯贼,罪状已明,反诬告临问官者,断后仍徒。
诸官吏家人受赃,减官吏法二等坐。
官吏初不知,及知即首,官吏家人俱免;不即首,官吏减家人法二等坐,家人依本法。
若官吏知情,故令家人受财,官吏依本法,家人免坐。
官吏实不知者,止坐家人。
诸职官受除未任,因承差而犯赃者,同见任论。
边远迁转官,已任而未受文凭犯赃者,亦如之。
吏未出职受赃,既出职事发,罢所受职。
诸钱谷官吏受赃,不枉法者,止计赃论罪,不殿年叙。
诸职官受赃,闻知事发,回付到主,同知人欲告自首论,减二等科罪。
枉法者降先职三等叙,不枉法者解职别叙。
诸职官侵用官钱者,以枉法论,虽会赦,仍除名不叙。
诸职官在任犯赃,被问赃状已明而称疾者,停其职归对。
诸职官所将亲属兼从,受所部财而无入己之赃,会赦还职。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若浏览器显示没有新章节了,请尝试点击右上角↗️或右下角↘️的菜单,退出阅读模式即可,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