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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尤其要讲求门当户对,所以上述那种例子实在是属于“非礼”
的。
明代刘绩《春秋左传类解》还曾特意给过这样一条注释:“按照礼制,就算妾的儿子被立为继承人,这个妾也不能被升为夫人。”
再者,按照公羊家的说法,那时候即便娶妾也一样是要求门当户对的。
(这里所谓的“娶妾”
和春秋以后的概念有别,稍后详论。
)可以设想:如果一位权贵三妻四妾,这些女人当中既有大家闺秀,也有小家碧玉,还有从良的妓女,这些女人各自努力生儿子(孩子毕竟是她们后半生的重要保障),那么,在继承人的问题上,“子以母贵、母以子贵”
的原则当然是大大有用的;但是,如果这三妻四妾无一例外全是大家闺秀,甚至全是一户人家里嫁过来的大家闺秀,身份的高低贵贱又能有多大的差别呢?由此可以对公羊学的这个继承法提出两个问题:一、渊源何在;二、否属实?
渊源问题稍后再说,至于是否属实,早有人有过怀疑,因为就“母以子贵”
这个原则来看,分明意味着灰姑娘可以做王后,丑小鸭可以变天鹅,这与周人森严的等级制度显然有些龃龉。
王晖在《古文字与商周史新证》里分析说:
周代的宗法制度是建立在血缘宗族关系之上的君位继承法,要实行这种君位继承法,首先必须严格区别嫡庶关系。
嫡庶之分,是为了立贵,目的是在成群的妻妾嫔妃中确定母后之子的地位。
而母后一般都出身较高,非王室诸侯则为贵族阶层,然后再通过聘定、送迎、告庙、婚礼等一系列程式而确立下来。
子以母贵,而母贵一般又是以母方势力、地位为背景来决定的。
这种以母贵来决定嫡子的身份地位,是天生素定的,一般不掺杂人为的因素——这就是《左传·昭公二十六年》所说的周礼“王后无適(嫡),则择立长。
年均以德,德均以卜。
王不立爱,公卿无私,古之制也”
。
需要说明的是,汉儒所说的“子以母贵,母以子贵”
(《公羊传·隐公元年》),前对后错。
“子以母贵”
确实符合西周春秋时代的宗法制,而“母以子贵”
则是战国以来宗法制度崩溃、中央集权逐渐形成之后的现象,并不符合周代宗法制的要求。
王晖这番话,指出“母以子贵”
为后儒新说,并非周人旧制,这话不错,而“母后一般都出身较高”
云云却和公羊家的意见颇有矛盾,因为按后者的说法,诸侯结婚是谓“一聘九女”
,这“九女”
都是同姓贵族,身份上高低贵贱的差异并不是非常显著的。
在这个问题上,陈锦城考据“‘立嫡立长’之原则在春秋时期并无明显史料以资证明”
,至于“母以子贵”
之说,则很可能是公羊家为了迎合时政而自创来的,如果把话说重一点,就是曲学阿世。
按陈的分析,汉代后妃大多出身微贱,但就当时情形而言,这似乎也是无可奈何的事情——春秋时期诸侯林立,贵族遍地,王子、公子和公主许许多多,门当户对的等级内婚制自然可以大行其道,但到了西汉,社会结构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异姓诸侯如韩信等人被剪除殆尽,同姓诸侯又不能通婚,王室的配偶不到民间去寻还能到哪里去寻?这就“无形中打破了等级的观念。
上位者对等级观念一趋淡薄,遂予后妃的身份,有了更大的包容性”
。
陈考诸汉朝自高帝至武帝的后妃史事,推论有:一、在《公羊传》著于竹帛之前,“子以母贵,母以子贵”
之说可能已是当时的俗语;二、在汉武帝被立为太子之后,这一继承原则才真正得以确立,而自武帝以后,皇后与太子都遵循此说,因为它很符合皇帝本人的利益;三、司马迁曾在董仲舒门下学过公羊学,他在《史记·殷本纪》里对于纣王即位的那段涉及“子以母贵,母以子贵”
的记载可能受了董仲舒的影响;四、董仲舒和胡毋生治公羊学正在汉景帝时期,“当董、胡二人在著于竹帛而成《公羊传》一书时,是否有可能把其经学立场一并加入,一方面讨好景帝以利于学官,另一方面成就自己之学说,则谁也不敢保证其必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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