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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盟约的有效性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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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隐公和邾仪父的蔑地之盟,到鲁隐公七年终于被撕毁了,山盟海誓变为枪林弹雨。
时隔仅仅七年,春秋时代的其他盟约也不乏这种遭际。
考虑到周天子的名存实亡,我们可以把鲁隐公和邾仪父的盟约视为一种国际盟约,而现代人大都知道的一则流传甚广的国际外交常识是:没有永远的朋友,也没有永远的敌人,只有永远的利益。
世界发展了两千多年,观念也在不断变迁,鬼神信仰和仪式力量几乎连一星半点儿的约束力都没有了,**裸地只剩下了利益,甚至,背盟者往往还会理直气壮地认为,为了国家利益而背弃盟约,是爱国的、正义的、高尚的。
个人之间、公司之间订立盟约(契约),受到法律的保障,必要时会有国家机器来强行执法,但国际盟约显然“上边没人”
,因而毁约方不但很难被约规制裁,甚至往往因背信弃义而大得其利。
那么,这种情况有没有被扭转的可能呢?
或许有的。
霍布斯就曾经细论个中原委:既然问题出在“上边没人”
,那大家就应该找一个人来放到上边——用霍布斯自己的概念来说,即大家需要达成这样一个契约:主动让渡出各自的自然权利,推选一个主权者并同意他的管辖,同意让他拥有最高裁定权。
这一建议的可行性如何呢?可以参考一下约翰·麦克里兰的分析:
国际联盟或联合国之类超国家组织矢言维护国际和平,却势必无法达成这个目的,甚至有心提供某种程度的国际合作,也心余力绌。
其故何在,《利维坦》里有非常清楚的解释。
霍布斯之见,无法律则无和平,而无主权者即无法律。
霍布斯极言自然状态中的个人不可能彼此同意制定法律;他们只可能互订用以挑选一个主权者的契约。
自然状态中的个人如此,处在自然状态中的主权者亦然。
唯一可能的国际和平担保,是世上所有的主权者放弃国家的自卫,让渡于某种超主权者,这超主权者的话就是世上所有国家的法律。
尽人皆知,这是强世上诸国之所难。
他们也协议制定国际法,但此举从来防止不了战争。
霍布斯可以告诉他们原因何在:缔约而不以剑执行,徒成空文,没有任何力量约束任何人。
没有权高一切的万能国际主权者,就没有国际和平。
从中国历史来看,这段话很像在为秦始皇张目,也很符合我们一直以来对大秦一统的历史进步性的主流观点(霍布斯另一著名的观点是:以征服得来的主权一样是站得住脚的)。
但站在平民的角度来看,事情的好坏未必这么泾渭分明,说到底,统一有统一的死法,分裂有分裂的死法,甚至统一时代死人之多、死法之惨比分裂时代还可能有过之而无不及。
若从维护国际和平这等宏观角度考虑的话,希特勒的远大构想无疑是深合霍布斯之旨趣的:德意志行省和法兰西行省之间的契约将会受到希特勒这位最高主权者的裁定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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