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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异姓之卿”
的不同,意思就是如果董事长兼总经理犯了大错,股东兼高官可以将他罢免,这是具有合法性的,而职业经理人罢免老板自然就不具有合法性。
这一说法到了秦汉以后的社会背景下自然难以见容,“适足以为篡乱之资”
,很受批判。
再说私产制度。
《礼记·曲礼》讲:“父母存,不许友以死,不有私财。”
这种情形正如谢维扬所说的:“在周代,一个家户的所有财产在法理上都属于家长所有。
如果这是一个核心家庭的家户,那么它的所有财产都属于父亲所有。
如果这是一个包括祖父母的扩展家庭的家户,那么它的财产便应属于祖父所有,完全由他支配。”
而在财产的继承上,“周代卿大夫家庭财产的继承,与爵位的继承有所不同;它不是由一个人继承,而是由多个人继承。
所谓嫡长子继承制,在周代主要是就王位、君位、爵位和宗主身份的继承而言的。
……周代卿大夫家庭财产的继承方式已经超过了印度《摩奴法典》使‘长子继承产业全部’的阶段”
。
简而言之,位子是一传一的,财产是可以分割的。
至于周人的族居方式,《诗经·周颂·良耜》:“荼蓼朽止,黍稷茂止。
获之挃挃,积之栗栗。
其崇如墉,其比如栉,以开百室”
,郑玄释“百室”
为“一族”
,认为这段诗歌是说粮食大丰收,一族之人同时搞收割,是为亲亲之道,而百室之人出门必是同在田间劳作,收工之后同回一族而居,祭祀典礼之类的活动也是一起来搞的。
斯维至由此而推论:“可见家族是一百个室所组成的。
百室一族,这大概是中等大小的家族,《论语·公冶长》有十室之邑,邑是族人的居住区域,因此十室之邑就是十室之族,那就是最小的族了。
它们大概都是按照十进制组成的。”
朱凤瀚从金文做过详细考证,认为西周贵族家族主要的居住形式“应当是若干同居的较小家族相互聚居”
,又以《诗经·小雅·斯干》为证,认为:“《诗》既言筑了多座居室,说明诸兄弟各有室家,各室家自为一同居单位。
所以这一贵族家族的居住形式,应该是家族长所在之大宗本家与若干分支家族(即诸兄弟室家)的聚居。
诗首句以松柏形容此家族人口之殷众,正与此几代聚居的贵族家族规模相应。”
人口会繁衍,宗族会分立,但是,被分割出去的财产(土地)很难说是现代意义上的私有财产。
《诗经·小雅·北山》“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土地虽然被大量划分,但在法理上是“莫非王土”
,天子看谁不顺眼,可以把土地收回,或者自己留着,或者另外赐给别人。
在家族的意义上,“聚居共处的宗族成员是不分财的,家族经济的主管权归于大宗,由大宗通过家臣实现对直接生产者的管理,诸小宗分支在生活上虽相对独立,但并非是独立的经济单位”
。
这种宗族与财产的观念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首先这似乎与物种的进化规律有关。
生物体生存的目的(如果可以用“目的”
这个词的话)是为了基因的延续,而族人生活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则是为了世系的延续,或者说是为了宗教圣火的延续。
古朗士在对古代希腊与罗马社会的研究中发现了古人们这样一种观念:如果死者始终都能受到后人的祭祀,那就是幸福而神圣的;如果祭祀中断,死者就会堕入不幸而变成厉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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