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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从局外人的眼光看来,列维-斯特劳斯与萨特的论争并不具有不可调和的意义,他们的理论构成西方现代精神的一种“互补结构”
。
当一方过分强调自由主体的一意孤行、义无反顾时,另一方则要提醒这种虚无主体本身的存在条件,但并不完全是为了解构主体性,而是要使这种主体性更为丰满、更具有全部人性的实在内容。
近些年来,我常常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就是西方一些叛逆的、反传统的思想家,他们的思想不管多么标新立异,到头来都只不过是西方传统精神结构中某一个方面的片面发挥而已;所以只要找到这个传统精神的结构模式,我们几乎就可以把所有那些标榜“后现代”
的新锐思想归入这一模式中的某个环节。
例如小真书中的勒维纳斯就是这样。
勒维纳斯的思想深受海德格尔影响,在他看来,海德格尔的《存在与时间》是堪与柏拉图《斐多篇》、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黑格尔《精神现象学》和柏格森《论意识的直接材料》媲美的盖世佳作。
“运动在存在中苏醒,构成事件,事物与一切存在着的东西牵引着‘一列存在的火车’,‘从事一种存在的职业’这些描述令勒维纳斯倾倒。
他感到哲学本应如此:回答存在的意义问题。
海德格尔较之其他认识方式的伟大之处就在于把哲学确立为‘基本的本体论’。”
(《勒维纳斯是谁?》)但与海德格尔不同的是,勒维纳斯并不把他的存在概念建立为一门形而上学的“存在论”
或本体论,而是直接等同于一门伦理学。
他出于自己的犹太教背景,把“他人”
视为自我的拯救者,甚至把“他人”
视为“没有神性的上帝”
,或上帝的“面貌”
:是无意义的存在之意义。
如果说,海德格尔对形而上学的批判仍然落入了一种形而上学的话,那么勒维纳斯则干脆否认有什么伦理学之外的形而上学。
当然,这种看似激进的反叛仍然可以在亚里士多德的“实践智慧”
(phronesis)那里找到其根源。
上述这一根源在保尔·利科那里看得很清楚,因为他全面掌握了西方精神的结构模式。
利科“曾温和地表示过对海德格尔的‘没有伦理学的存在论’和勒维纳斯的‘无存在论的伦理学’的不同看法。
在这个方向的研究中,他仍然是从西方哲学反思传统出发,但又注重‘实践的智慧’。
利科不同于许多当代学者,他坚持原初肯定的思想,即最初的虚无和否定中存在着肯定因素,所以伦理是先于道德的。
利科的伦理学是由三项构成的:重视自己(良好的生活目标和作为自我评价的解释),关心他人(对每个人的‘自我’的关心胜于对‘我’的关心),公正的制度。”
(《他是一片净土》)利科伦理学的这“三项”
让人不由自主地联想到康德的“普通人类知性”
的三大“准则”
:“1.自己思维;2.在每个别人的地位上思维;3.任何时候都与自己一致地思维。”
[118]从两者的对比中,我们可以看出西方精神的结构模式两百年来几乎没有本质的变化,它与中国传统的精神模式是完全不同的。
后者在我的归纳中,应该是这样的三项:1.自然或天道、天伦;2.个人的承担,圣人或君子,“内圣之学”
;3.治国平天下,“外王之学”
。
同样,正如西方现代和后现代的各种哲学思潮无非是从西方精神的总体结构中撷取某一个环节加以发挥一样,中国历来各家各派、直到今天的各种思潮,也脱不了中国传统精神模式中某个要素的范围。
如道家强调的是第一个环节,儒家孔孟学派强调的是第二个环节,儒家荀子学派以及法家则强调第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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