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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身是什么?翻身就是今天你奴役我,明天我要来报仇,我要奴役你。
当然我们不能否认这种反抗精神可嘉,如果连这样一种反抗的自由都没有,那人就完全成了拉磨的驴了。
但是它的层次是不高的,停留在幼儿的阶段,只会说“不”
。
它还只是自由意识的萌芽,但也是一切自由意识里面一个不可缺少的层次。
自为的自由里面首先就是反抗的自由,这是第一个层次。
b.选择的自由。
选择的自由已经有了一个目的,为什么要选择?这里面有一种理性的权衡,但最终是基于任意性,即任选一个。
所以选择的自由就是在理性权衡之下的任意性。
在反抗的自由里面没有理性,无可选择,只是要反抗,复仇,只凭一种情绪。
但是选择的自由已经有了自觉,有了理性的思考,不仅仅是以当前的目的物为转移,而是在各种目的物之间作选择,凭借理性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和损害的最小化。
英国功利主义特别主张这种自由。
但这种自由中有个问题,就是可供选择的目标是预先提供的,我们只能选现实已有的可能性。
所以选择是自由的,但可供选择的可能性并不是自由决定的。
因此这种自由虽然比反抗的自由高了一个等级,但仍然不是彻底的自由。
在这里我们要注意的是,必须把这种选择的自由和儒家的选择区分开来。
如前面讲的熊掌和鱼,义和利,由你选择,这种选择是规定好了的、必然的,如果你选择了见利忘义,那你就是禽兽,或者禽兽不如。
所以你其实是没有选择的。
可供选择的东西摆在你面前,虽然表面上还要你自己去选择,但其实你没有选择的余地和自由,有一种强制性强迫着你。
就像在监狱里面,“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也是你可以选择的,其实你没有选择,这个是必然的、强制性的。
这里看起来与英国功利主义的自由观有类似之处,但其实有根本的区别。
英国边沁、密尔这些人所设计的这些选择,它的对象虽然不是自由的,但是也不是必然的,而是偶然的。
有那么多可选择的,你既可以选这也可以选那,这是你的权利。
什么是权利?权利就是你可以这样选择,也可以那样选择,甚至可以不选择;即使选择错了,人家顶多会说你不明智,但是不会说你是禽兽,那是你的自由。
熊掌和鱼的选择则与这里不同,它不是权利而是义务,你有义务选择熊掌,有义务选择义,无权选择别的,否则就要受到道德谴责。
英国伦理学家讲的选择是种权利。
在权利范围之内不管你选择什么都是无可指责的;而儒家讲的这种选择是可以表扬和指责的,因为其中有一项是义务,你必须选择义务。
真正的自由选择是权利,它不会受到惩罚和非难,而是受到保护的。
c.立法的自由。
从这个里面就产生出第三种自为的自由,叫作立法的自由。
立法的自由其实在选择的自由里面已经有了,像英美的法律规定了人的权利,这已经是立法了。
“权利”
这个字,rights,本身就有两层含义,一个是自由意志选择的权利,一个是法,所以又翻译成“法权”
。
前面讲严复翻译liberty很苦恼,译成“自由”
就丢掉了“法”
,译成“法”
又没有了自由,只好译作“群己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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