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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中央说了算,我们坚决听从中央的安排。
不过,既然要让我们安排移民,那就得有安置费吧?
这个自然。
别以为国家就那么容易,其实“大家”
办事跟“小家”
做事形式上有许多相似之处。
兄弟姐妹之间要讲究平衡,儿女之间也不能偏心眼,该重该轻,都得有技巧和尺度。
比如上面说到的计划生育政策,比如有的省市为了安置好移民不惜拿出最热情的态度和本钱盖“小洋房”
安闭路电视啥的。
这或冷或热的做法,看起来不是什么大事,但对百万移民们来说,情况就大不相同。
为啥让我们结扎了再搬迁?为啥别的省市移民能住“小洋房”
而我们住不上等等问题,你让国家怎么个回答?
不回答也不行。
老百姓逼急了,敢到北京来上访。
国家还得出面协调、解决。
对一些重要的问题还得用“规定”
、“条例”
,甚至是法律来确立。
但法也是人制定的,时间往往是这些法的掘墓人。
就拿对移民的淹没财物和生产资料的补偿来说,国家有多难,只有知道内情的人才明白。
先是确定不下工程上马时间,再就是630公里长近1000平方公里面积上,大到一个几万人的工厂,小到农民宅前宅后的几棵小树,你都得一一登记实测,仔细丈量。
老百姓可不会像你那么粗粗扫一遍便完事了,假如你稍稍马虎将皮尺斜放了一下,他可瞅得清清楚楚。
仅这淹没地的实物和土地统计测量,国家花的钱不说,几千人的队伍整整干了两年多。
你以为这就完事啦?非也。
事实证明,无论当时担任这一重要工作的长江水利委员会的技术人员们是怎样的细心和负责任,漏报虚报假报的还是有不少。
错的可以改,漏掉的还是可以补,但有一点则无法修修改改,那就是移民们和淹没区域内的实物补偿到底以什么时间为准这一点是修改不得的。
你说《关于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决议》通过的那一日截止?之前的可补,之后的就没有补的了?那好,几千人的实物测量和统计队伍能在哪一天之内将全库区1000平方公里上百万人的食居宿行全部统一吗?你能保证哪一天内没有十家八家的农民在盖新房?能保证哪一天内没有三五十个产妇要生孩子?能保证哪一天百个十个新门面开张,十个百个老企业关门倒闭?谁都没有那本事!
难啊!
可不断定哪一天作为实物统计的截止日子,你三峡工程预算这一块还能出得来吗?三峡大坝什么时候建得起来呀?
不行。
绝对不行。
于是国家以1992年4月3日(全国人大通过决议)这一日子为杠杠画出了一条截止线,即你在这一天之前经长江水利委员会统一登记在册的房子将来在确定你为移民时就可以得到国家的补偿,如果在这之后盖的房子就不会得到补偿。
当然这里面还考虑了当时国家认为比较合理的因素,如你虽然在1992年4月3日之前没有把房子盖起来,但你已经办了相应的建房手续,那么长江水利委员会也给你登记在册,以后的补偿同样能够得到。
人口方面的问题更复杂,当时国家虽然也考虑了认为比较合理的因素,但具体的情况要远比决策者考虑到的可能出现因素要复杂得多。
三峡移民工作中最难做的大概要算这方面的事了。
比如关于房子问题,老百姓对此最为敏感,也最为较真。
其实换了谁也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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