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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尔斯做出了将自己置于法律之上的行为。
·英国国民选择了政府形式。
·在英国国内,国王虽处于最高位置,但他也是英国的一个国民。
·过去的贵族为了英国国民而向国王发起了对抗。
·今天的议会正在做同样的事情。
·议会有义务为国民分忧解愁。
·国王拒绝召集议会。
·过去的国王(爱德华二世、理查德三世等)也被要求对失政、误政负责。
·保护要求服从,同样,服从也要求保护。
·查尔斯国王是暴君、叛逆者、杀人犯、公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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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尔斯也提出过抗诉书并本想在法庭上宣读,可因法庭没给他机会而未能公开。
查尔斯未公开的抗诉书要点如下:
·起诉只有在上帝的法律或国家的法律,即英国的法律下才具有合法性。
·《旧约圣经》和《新约圣经》要求一切服从于国王。
·英国法律规定国王不会犯错误。
·没有上议院的同意,下议院无权独自组成法庭。
·国民从未给下议院授予过审判国王的权限。
·没有合法权限审判国王,下议院的这一行为不仅侵害议会两院的权利,也侵害了国民的权利。
·国王与议会的协商尚未结束,下议院却开始审判,这是背叛议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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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新闻记者布莱恩·哈里斯认为无论是从历史角度还是从法律层面上看,国王的主张大部分是正确的。
可金中洛教授却认为从当时的法律角度上看,这种观点似乎过分偏向于查尔斯的行为是否构成反叛罪的问题。
进一步说,负责审判查尔斯案的法官们作为审判国王反叛罪的根据提出了古典共和主义(废黜君主制,强调市民参与政治的观点)和激进的立宪主义(所有权利归人民,国王的权力也是由人民授予的,因此如果国王的执政违背人民的意愿,人民做出抵抗是正当的)。
根据英国传统团体法的法理,一个团体的首领(如国王、主教、教区牧师等)与该团体是平等的关系,这里所说的“首领”
不是指个人,而是指其职位(post)。
因此,哪怕国王拥有主权,查尔斯一世作为个人对英国国王的职位有可能犯下反叛罪。
这是比较合乎情理的逻辑。
然而,通过审判将国王置于死地的人们提出了更加明确的根据。
图18遭受嘲讽的国王:曾信奉君权神授理论的查尔斯一世身处一无所有的境地,遭受以革命军自居的叛贼们的嘲讽。
图为保罗·德拉罗什的油画《遭受克伦威尔士兵侮辱的查尔斯一世》(CharlesⅠInsultedbywell'sSoldiers,1837)的一部分。
据金中洛教授的主张,他们以“根据王国的根本法律,国王发动对抗议会和王国的战争就是叛逆行为”
为由,断然分开了国王与国家的概念。
他们还规定“人民是一切权力的源泉,由人民选举并代表人民的下议院就是这个国家的最高权力”
,从而把掌权者从国王换成人民。
正因为他们从新的角度看待国家与主权、法律的源泉和国王的地位,才制定了能够判处国王为叛逆者并处以死刑的特别法。
其理由是,查尔斯一世不是英国的掌权者,而是国家的一名官员,因此他完全可以沦落为背叛国家和人民的罪人。
图19国王被处决:查尔斯一世虽然对自己的信仰非常虔诚,可因专制的统治方式使得他与议会深陷政治矛盾之中,在敌不过议会的情况下发动了内战,结果他于1649年在断头台结束了自己的一生。
约翰威索普:《查尔斯一世被处决》(AionoftheKingCharlesⅠ,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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