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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方田均税法——丈量土地,按土地的数量、肥瘠等情况征收赋税。
实行方田均税法后,前后丈量出地主官僚隐瞒的土地二百多万顷,迫使豪强地主不能不缴纳赋税,并且不许他们将赋税转嫁给农民。
这样,既增加了国家赋税的收入,也相对地减轻了农民的负担。
3.均输法——过去地方“上供”
物品,都由各地分散购置,富商大贾往往趁机操纵物价,囤积居奇。
均输法改为由朝廷设“发运使”
统一购置,一方面既免去了富商大贾从中操纵的弊端,另一方面也收到了“便转输,省劳费”
的效果。
4.青苗法——每年青黄不接时,政府以较低的利息贷现款或实物给农民,收百分之二十的利息,叫作“青苗钱”
。
青苗法的实行,限制了高利贷者盘剥农民的行为。
5.免役法——北宋时差役繁重,服役人受苦不堪。
免役法规定:凡服役人户按等第出“免役钱”
,就可以不再充役;享受免役特权的官僚地主,也要按财产多少出“助役钱”
;由国家用免役钱和助役钱雇人充役。
实行免役法,减轻了人民服役的痛苦,同时也使大地主官僚的特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6.市易法——政府设“市易司”
,平衡物价,小商贩也可向市易司借贷资金或赊购货物,年息二分。
这样就使大商人不能垄断市场,并且增加了政府的收入。
7.保甲法——组织民户,十家为一保,五十家为一大保,五百家为一都保。
一家有壮丁两人的,出一人为保丁。
保丁在农闲时集中进行军事训练,平时担任巡逻、放哨,维持地方治安,战时保卫疆土。
诸路(“路”
是行政区域的名称,当时全国分二十三路)保甲后来还代官府养马,以备战争之用。
保甲法的实施,加强了国防的力量。
由于新法触及了大官僚、大地主、大商人的利益,变法一开始就遭到了以司马光为首的守旧大臣们的反对。
新法的实行,从熙宁二年(1069)到元丰八年(1085),前后共十七年。
神宗死后,新法被完全推翻。
(刘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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