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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关于控辩双方律师。
作为一名法官,耐心而严肃地听取律师的陈述,这应是最起码的基本素质。
一名多嘴的法官就像一副噪音无法消除的铙钹。
凡事事先探寻律师的陈述,或者为了显示自己的明察秋毫,过多地中止证人和律师的陈述,或者使用提问的方式迫使控方律师提前透露所掌握的情况,这些行为对于法官来说都是有失体面的。
法官开庭审案的作用大致有以下四点:一是监督律师向证人取证,二是控制繁长、重复或者无关紧要的陈述,三是概括归纳并核实对案情至关重要的陈述条目,四是做出最后的审判或裁决。
凡是超出以上职责的行为都是过度行为,而且这些过度行为往往是由于法官自身夸大其词,不愿意听双方的陈述,或者是缺乏与法官这一神圣职责相匹配的注意力、记忆力和沉着稳定。
不过奇怪的是,人们总是看到蛮横无理的律师左右着法官,这个时候法官应当效法上帝,就像上帝总是“摒弃傲慢无理的人而施惠于谦卑恭敬的人”
一样[9]实施自己拥有的权责。
但是更让人费劲的是,有些法官特别喜欢某些知名的大律师,而这种情感的喜好无疑抬高了那些律师的酬金,也使人们怀疑法院的公正性。
当诉讼进展顺利并且答辩也很精彩的时候,法官应该使用语言或动作赞赏这位律师,特别是对诉讼中败诉的一方,这样一方面维护了该律师在其委托人心中的名望,另一方面也使他对自己陈述的理由少些自信。
如果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使用计谋,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穿凿附会或者无理取闹,法官应当在众人面前给予适当的斥责。
律师不要在法庭上与法官争论,也不要在法官宣布判决以后以不正当的途径迫使案件重新审理。
另外,法官审案过程中,不能折中妥协,急于求成,不能让当事人说出法庭不听取他的律师和证人的陈述。
第三,关于法庭书记员和执达吏。
法院是一个神圣的场所,因此除了法官席之外,法庭的四面墙壁也不能容许玷污,任何贪赃枉法的行为都要在这里禁止。
正如《圣经》所言:“在荆棘丛中是采摘不到葡萄的。”
[10]而如果法院的职员接受贿赂,那么法庭也就变成了一片荆棘,由此是不可能结出味道甜美的果实的。
法院的职员最容易受到四种恶势力的影响。
第一种是讼棍,他们为了谋求私利,专门挑起诉讼。
这种人虽然可以促进法院数量的增加,但是却使得国家日渐衰落。
第二种是总是想方设法使得法院陷入司法管辖权争议的政客。
这种人往往是法院的寄生虫,而不是法院的朋友。
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大肆鼓吹扩大司法的管辖权范围。
第三种是被视为“法庭的左手”
[11]的人,这种人奸诈多端,满腹阴谋,凭借其狡辩的能力颠倒是非,误导法庭的审判,使得审理误入歧途。
第四种是以敲诈勒索诉讼费为生的卑鄙小人。
人们曾经把法院比作灌木林,在这些家伙的身上可谓体现得淋漓尽致,因为来这片灌木林中躲风避雨的羊,或多或少会留下一些羊毛。
但是在另一方面,一名熟悉案例,并能谨慎言行的法院职员,可以成为法官的审理案件中的得力助手,甚至还能为法官提出重要的建议。
第四,关于与君王和政府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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