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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无法取消借贷,那么现在就谈谈如何改进和规范它,尽量避免其不利的地方而发挥其有用的优势。
通过上文的论述,从中可以看出有两点迫切需要改进:一是要限制出借人的利息数额,使其放松对借债人的盘剥;二是要鼓励发展公开借贷的方式,让有钱人借给商人资金,从而促进商业的继续发展。
如果想要做到这一点,必须采用两种不同的借贷方式:一是较低利息的借贷,二是较高利息的借贷。
因为如果把利息降得太低,一般人都很容易借到资金,那么商人就很难借到钱财了;同时应该看到,由于商业贸易的利润最高,因此商人是极为愿意付出较高利息的,并且自身也能负担得起。
实现上文所说的两点改进,无外乎采取下面的措施:设定两种不同的利率,一是为普通人而设,一是为商人而设。
普通利率可以不受限制,但是那些在特定地区从事某种商业活动的人必须设定有限制的特殊利率。
因此,首先降低普通年利率,使其降到5%,并且宣布如果按照这个利率放债就不会受到限制,最为重要的是国家一定要保证这种借贷不受到处罚。
这一措施可以避免借贷活动的停止,无疑是减轻了无数借债人的经济负担,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土地的价格,因为购置土地获得的利润将明显高于借贷利息。
同样的原因,这也将促进工业的发展和各种改良创新,因为许多人宁愿把资金投入这些方面以获取较高的收益,也不愿获取较低的借贷利息。
其次,还应该允许一些人按照较高的利率标准借给已经知道的商人,不过这项举措必须保证做到以下几点:一、这种借款的利息应该低于商人们之前的借贷,从而可以有效减少借贷人的负担;二、放债人应该是货币的实际拥有者而不是银行或者公共资金的保管者,这并不是由于我不喜欢银行,而是因为有些银行活动不能给人带来完全的信任,所以不能授予它们这种权力;三、国家应该对这种特许放债收取一定量的税款,但是务必保证债主可以得到大部分的利润,这是由于放债人不会因小失大。
举例来说,一个放债人宁可降低从前的利息,从10%或9%降到8%,也不愿放弃这份收益去做其他存在风险的行当;四、尽管对这些特许的放债人数量可以不加限制,但是必须把他们的活动限制在某些具体的重要商业地区,这样就可以有效制止某些人的投机倒把行为,既不可能发生以较低的利息借入资金,然后又以较高的利息借出资金;因为任何人都不想把钱借给一个远在他方、毫不知情的陌生人。
如果有人站出来反对,说按照上文的措施就是在公开地认可有息贷款,而在之前它只是在局部区域被人偷许默认;那么我只想说一句:对于有息借贷,与其那样偷许默认而导致一些不良的后果,倒不如公开地承认其合法性以便对其加以引导限制,发挥它自身的积极作用。
[1]有息借贷的产生可以追溯到很久之前,但是自从它产生起就被人视为不正义的举止。
英王亨利八世在位期间使得有息借贷变得合乎法律法规,并且规定最高的利率是10%。
亨利八世的儿子爱德华六世取消了这个规定,并且严格禁止有息借贷。
后来伊丽莎白一世又恢复了亨利八世的法规,但是人们仍然对有息借贷的合理性争执不下。
[2]根据《旧约·利未记》第27章第30~31节中的“什输其一”
法的规定,只要是大地所生产的(其中包括粮食瓜果牛羊等),其十分之一都属于上帝。
因此,西欧教会便根据这一点从8世纪开始向人们征收“什一税”
。
[3]“摩西十诫”
的第七诫就是守护安息日,停止一切劳作,参见《旧约·出埃及记》第20章第8~11节。
[4]参见维吉尔《农事诗》第4卷168行。
[5]根据《旧约·创世记》第3章第19节记述,上帝对即将被驱逐出伊甸园的亚当说:“你必须辛苦劳作并且汗流浃背才能有面包吃。”
[6]在中世纪时期,欧洲的许多国家规定犹太人必须戴一顶黄色的小帽,另外犹太人中有很多放债来获取利息的人。
[7]这是亚里士多德在他的著作《政治学》中所论述的观点,莎士比亚在他的著作《威尼斯商人》中也对这个观点进行了详细生动的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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