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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上海战争直接威胁到各国利益,因此,迫使他们采取比对待九一八事变稍显积极的态度。
正因如此,在上海战争过程中,由英、美、法出面奔走的“调停”
一直不断。
事变第二天(29日),驻上海的英美领事即出面调停,中日达成停战三天的口头协议,但实际上日军并未停止进攻。
2月2日,英、美、法、意、德五国各自照会中日两国,“提议停止冲突”
。
3月3日,国联在日内瓦召开紧急会议,要求中日双方在上海停战。
紧接着负责日军在上海作战的白川义则由于惧怕重蹈前两任指挥官被撤职的覆辙,也假惺惺地于3月3日发表了所谓的停战声明。
3月6日,十九路军也发布了停战《布告》,至此,双方进入休战状态,“一·二八”
淞沪战役降下帷幕。
由于日方言而无信,不愿完全撤兵,直到5月5日,中日双方才在英、美、法、意等国的所谓调停之下,签署了《淞沪停战协定》。
《淞沪停战协定》是中日双方代表在上海的英国领事馆签订的,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中国及日本当局,既经下令停战,兹双方协定,自中华民国二十一年五月五日起,确定停战。
双方军队尽其力之所及,在上海周围停止一切及各种敌对行为。
关于停战情形,遇有疑问发生时,由与会友邦代表查明之。
第二条 中国军队在本协定所涉及区域内之常态恢复,未经决定办法以前,留驻其现在地位……
第三条 日本军队撤退至公共租界暨虹口方面之越界筑路,一如中华民国二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事变之前。
但鉴于须待容纳之日本军队人数,有若干部队,可暂时驻扎于上述区域之毗连地方……
第四条 为证明双方之撤退起见,设立共同委员会,列入与会友邦代表为委员。
该委员会并协助布置撤退之日本军队与接管之中国警察间移交事宜,以便日本军队撤退时,中国警察立即接管……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发生效力。
另外,协定的第二、第三、第四条,均有附件。
“附件第一号”
规定了中国军队驻扎的具体地点。
“附件第二号”
规定了日本军队驻扎和可以使用的地区。
“附件第三号”
规定了“共同委员会”
的组成。
中国代表对于中国军队留驻其现在地位一点,声明“双方了解本协定内,对于中国军队在其领土内之调动,并不含有任何永久之限制”
。
对于“中国警察立即接管”
一点,声明由中国自动设置特别警察队接管。
除协定的正文外,会议记录中还有对中国最致命的所谓三项谅解:一是中国政府同意取缔全国的抗日运动;二是十九路军换防,调离上海;三是中国同意在浦东和苏州河南部,以及龙华对岸之若干地区不驻扎中国军队。
从以上协定的条款和附件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淞沪停战协定》的签订,是国民政府对日妥协、退让的产物,对中国是极其不利的。
日军无端进犯上海,这是强盗行径,本应给予痛加斥责,追究其责任,并由其赔偿损失。
可是在协定上只字未提,反而使中国在上海及其周围地区丧失了驻军权,任由日本在上海的势力进一步加强,这实际上是承认了日军可以长期留驻吴淞、闸北、江湾及南翔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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