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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孤独的魔鬼——变态人格犯罪(一)第一节 变态人格犯罪心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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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心理学的范畴中,有一个名词叫变态人格。
变态人格是相对于常态人格而言的,常态人格是指绝大多数人所具有的、符合常态的一种人格状况,而变态人格则与此相对立。
变态人格杀人是指具有变态心理的行为人为了满足其异常心理需求而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
但是,“变态人格”
并不是说人的心理各个方面都出现了异常,变态人格并不是精神病。
对于很多变态杀人者来说,他们的智力和社会活动都很正常,但他们在某一个活动对象或者方式上却和其他人不一样。
因此,具有变态人格的犯罪者是有行为责任能力的。
变态人格和精神病具有以下两个本质的区别:第一,精神病属于整体性的精神疾病,而变态人格则是单一性的心理变态。
精神病表现为心理和行为的整体混乱,精神病患者不能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没有自理能力,常常伴随着幻觉和妄想。
但是,变态人格只是个体某一方面的人格变异,不存在幻觉和妄想,变态人格的心理过程和其他方面的人格都处于正常水平。
第二,精神病患者有严重的认知障碍,他们不能正确地分析评价和判断自己的行为后果与法律责任,他们的行动没有主观能动性。
如果精神病患者犯罪了,法律规定他们不承担法律责任;而变态人格患者没有认知障碍,他们能正确分析、评价和判断自己的行为后果,因此,他们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要对自己的行为负全部责任。
一般来说,变态人格犯罪者的心理问题往往是由于小问题累积而形成的。
刚开始,变态人格犯罪者的身上只有一些普遍的小问题,可是由于这些小问题没有得到及时的重视,因而导致了重大心理问题的产生。
在2000年靳如超制造的石家庄特大爆炸案和2001年黄勇制造的平舆杀人案中,靳如超和黄勇两人的心理问题由于没有得到及时的矫治和控制,最后演化成了变态人格。
靳如超是因为耳朵意外失聪而性格变得孤僻内向,躲避人群,不愿和他人交往。
成年之后,靳如超总是用自己的思维来考虑别人,将自己的一切不如意都推到别人的身上,认为是别人对自己不好,因而脾气变得暴躁,对他人和社会充满仇恨,最终实施了报复别人的爆炸计划,致使108个人失去了性命。
黄勇同样是因为性格内向,不愿与别人来往,成年之后更是整日待在家里。
长时间独来独往,导致黄勇形成了狭隘和偏执的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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