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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衙门,交到这里去,小的呢,自己就拿回家吧!
但是,这个大物、小物的标准搞不清楚。
到了唐宋时,这个法律就又有变化了。
法律规定,拾到的遗失物,必须在五日之内就交到当地的官府,如果不交那就是要打一百板子。
官府收上来的遗失物,要公告一个月,如果没人认领,再在各地交通要道上公布遗失物的清单,如果半年内还没人认领,归官府所有了,这里有个特别规定,牲畜是一年的认领期。
这个法律到了明朝时就又有了变化了,《大明律》也规定了拾得者五日内要交公,否则打屁股!
但是同时规定,如果在公告期内,失主来认领了,那么这个原主要把相当于这个遗失物一半的价值的报酬给这个拾得者。
这个可又是一项重大进步了,给拾得者交还财物一种动力。
这个法律一直被保留到了民国初期,那时拾得者能占有的遗失物价值,变成了原来的四分之三。
好了,大家就很关心了,现在对于遗失物的处理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
第一百一十二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还有一点,民法通则对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与遗失物在同一条中作出规定,这是视遗失物、漂流物及失散的饲养动物有同一法律地位。
所谓漂流物,是指所有人不明,漂流于江、河、湖、海、溪、沟上的物品。
而饲养的动物,多是指人们饲养的家禽、家畜而言,如鸡、鸭、牛、马、羊等,还有现在很多家养的宠物。
这类动物如果走失,所有人丧失对于物的占有,就是遗失物。
如果拾得人,为了使这些动物不死亡,给喂食,然后交到有关公安机关的,这个动物的主人,因为法律上有无因管理的原则,还应该支付拾得人喂养这些动物所支付的费用。
不过,像解珍、解宝这种情况,如果放在现代,这只老虎算不算遗失物呢?
法律有相关的规定,比如驯养的野生动物逃逸,所有人还在继续有效地进行追索,如驯养的鹰飞走,所有人正在用其他驯鹰追捕,其他人就不得随意侵犯。
但是如果驯养的野生动物回复其自然状态,如驯养的鹿逃回大森林,就不再构成遗失物。
理论上,解珍、解宝并没有驯养过这只老虎,对其没有形成完全的占有。
所以说,这只老虎应该在所有权归属上还不属于他们兄弟的东西,所以也就不能算做是遗失物了。
这桩民事纠纷,如果按照相关的法律处理的话,毛太公应该把这只老虎交公,而解珍、解宝兄弟呢,也应该得到官府的一些补偿。
过去有一句话,叫“路不拾遗,夜不闭户”
,来形容繁荣的世道,人民道德水平都很高!
但是任何时代,人们对于物质的占有都有一种天生的欲望,而这种欲望本身就是带有一种恶念的。
比如前些日子,有个民工回家,把父子俩打工赚来的钱撒了一地,结果好多人哄抢,把钱都抢走了,只有少数的人把捡到的钱交还给了失主。
这样的行为,就必须靠法律去调整,并惩罚那些故意侵占他人财产的人,只有这样才能显示出法律的尊严,保护人民的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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