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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许多学者认为,“和离”
是封建社会的东西,我们现在的协议离婚和它一点关系都没有,理由是“和离”
往往成为“出妻”
,“弃妻”
的别名,成为“七出”
的一块遮羞布。
这种观点显然是站不住脚的,而且带有历史的偏见性。
首先,“和离”
制度出现在“七出”
制度之后,很明显,这是对“七出”
制度的一种补充和调整。
“遮羞”
一说,本就意味着“调整”
。
因为只有知道了“七出”
制度存在缺陷才有可能,才可能去“遮羞”
。
“和离”
恰恰是针对这些不合理条件提出来的,而且很明显“和离”
是偏向于妻子的。
有“和离”
制度之后,妻子也可以提出离婚了。
这难道不是婚姻制度与立法上的一大发展吗?也许总体上来说还没有达到今天这种开明的程度,但是立法者已经考虑到“和离”
不是一方的事,而把权力范围调整到了两方。
所以,我认为从“和离”
到今天的“协议离婚”
很难说不存在联系。
我们可以看出这是一条从缺乏到完备,从不合理慢慢到合理的一条整线,是不能割开来看的。
再来说说这个“呈诉离婚”
,“呈诉离婚”
和今天的这个“判决离婚”
作用基本上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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