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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伴随着劳动法的出台而出现的。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不但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也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试用期过后,就不能说你才疏学浅,不符合录用条件,以这样的名义轻易解除劳动合同了。
您看,法律为了防止此类问题的发生,特意规定了一个时限,来考察员工的能力。
继续讲故事,郑板桥并不是一个整天坐在机关衙门里的官员,他当县令时,时常爱微服私访,探查民情,可以说他亲自走遍了县里的每条街道,对县里百姓的生活起居都了如指掌。
一天,他忽然听到衙役来报告,说:“静安寺的方丈捆着一僧一尼,说他们俩私通,违反佛门清规,请求严加惩办。”
郑板桥一听就让衙役把三人带了上来。
和尚和尼姑跪在大堂上,郑板桥一看,认识!
郑板桥马上命令衙役,“松绑!”
。
这老方丈丈二的和尚摸不着头脑。
郑板桥此时提起笔来,写了四句判词,高声念道:“半个葫芦一个瓢,两个合起好成桃,是谁了却鸳鸯案,潍县小官郑板桥。”
原来,郑板桥在暗访的途中,适逢雷雨,就到静安寺避雨。
他当时就了解到,寺中这个年轻的和尚自幼和邻村的一个姑娘订婚。
后因为女方的父亲升了官,发了财,就嫌贫爱富,依仗权势,非要男方退婚,并把女儿嫁给城里一个官宦人家当偏房。
这后生气性挺大的,一气之下就去当了和尚。
那个女子也立誓不嫁,逃出家门,到静安寺附近的尼姑庵削发为尼。
两个人归入佛门后,根据“业务”
需要,来往倒更方便密切了。
两个人就打算跳出苦海,一起远走高飞,不料被老方丈发现了,这才被扭送到了官府。
郑板桥本来就想要成全两个人的美事,今日送上门来,怎能措施良机,最后做了个顺水人情。
后人赞郑板桥道:板桥为官明如镜,出入里巷访民情;明察秋毫辨真伪,一段姻缘巧做成。
和尚和尼姑看似违反了清规戒律,但是从现在观点来看,法外亦应有情,法律的初衷是保护真善美的东西,我们现代的法律在一定的范围内,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公序良俗作出的判决,这才是大众普遍能够接受的。
郑板桥的判决正是基于百姓们的普遍愿望,做出的判决,只有这样法中带情的判决,只有这样的法官,才能真正得到百姓的爱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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