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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削弱特权以巩固稳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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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权是对布局者控制力的威胁,是让稳局发生动摇的祸首。
要想让已经相对稳固的局面持续下去,必须消除,消弱这些物权清代的八旗制度是在封建农奴制社会条件下产生的,八旗内部很自然地保留有原来的农奴制生产关系,尤其是八旗奴仆与其主人、一般旗人与旗主之间存在着严格的隶属关系。
到康熙时期,清兵入关已20年,满族社会政治经济已发生很大变化,八旗制已逐渐显露出它的落后性,并与封建君主专制体制发生矛盾,因此需要不断地调整和改革。
而改革的重点,则在于削弱八旗贵族原来过大的特权,使八旗各级组织及广大旗人都效忠于皇帝,为提高和巩固皇权服务。
首先是严禁诸王府恃强垄断贸易。
由于诸王府属下商人及旗下官员家人往往“妄称显要名色”
,霸占河路、船只、关津等,从而把持贸易,骚扰地方,康熙于五年正月规定:以后如有此等奸棍,仍然指称王、贝勒、辅政大臣及内外大臣名色,招摇肆行者,地方官务必严察拿获送部,从重治罪。
如地方官仍瞻顾徇情,不加缉捕,或别经发现,或旁人出首揭发泄露,将其贸易经过地方不行缉捕官员以重治罪。
康熙十八年八月,鉴于前令收效甚微,康熙又明确规定:凡有此类事件发生,将原犯就地立斩示众,该管官员革职,如果系宗室公以上、王以下家人,则分别罚银七百至一万两,仍交宗人府从重议处,该管家务官俱革职;讯地文武官员不行查拿者也一律革职。
其次,严禁诸王及旗下大臣勒索本旗所属外任官员及干预地方事务。
康熙七年(1668年)三月,鉴于在京八旗大臣往往派人往各省旗下官员衙门,借名问候,多索财物;又挟持请托,颠倒是非,扰乱地方政务的情况,特规定:以后地方文武各官遇有此等奸棍,应该立即捉拿奏闻,将主使之人究出从重治罪。
十九年十月,康熙还专门令吏、兵、刑三部与都察院会议讨论,制定了《旗下人出境干求处分则例》,规定:旗人私往外省地方,借端挟诈,嘱托行私,侵扰百姓等情弊,系平民,枷号三月,鞭一百;系在官之人,革职,鞭一百,不准折赎。
失察佐领罚俸三个月,骁骑校罚俸六个月。
差遣家仆之人如无官职鞭一百,有官职革职,差去之仆枷号一月,鞭一百。
第三,议处犯罪诸王,削爵撤佐领。
康熙在平定“三藩”
过程中,先后派出八名亲王、郡王、贝勒担任大将军,对协调前线指挥应该说有其积极意义。
但康熙认为,其中只有个别人尽力王事,绝大多数表现不好,有的“观望逗留,不思振旅遄进”
,“坐失事机”
;有的“干预公事,挟制有司,贪冒货贿,占据利薮”
;更有“多方渔色,购女邻疆,顾恋私家,信使络绎”
;“尤可异者,新定地方,急需安辑,乃于所在攘夺焚掠,种种妄行,殊乖法纪”
。
因而在战争结束后,他令议政王大臣等举太祖、太宗时军法,严行议罪。
结果,宁南靖寇大将军顺承郡王勒尔锦、扬威大将军简亲王喇布、定西大将军贝勒董鄂、安远靖寇大将军贝勒察尼及贝勒尚善等五人被削去爵位,奉命大将军康亲王杰书被罚俸一年,只有安亲王岳乐、信郡王鄂扎立功受奖。
康熙所指诸王、贝勒罪行应该说确有实事,给予处罚也是应该的。
但明显过重,八人中只有二人受奖,而有六人受罚,明显有借机削夺其势力的倾向。
如第一个派出的勒尔锦,错误只在十九年奉命攻取重庆而中途折返,严重违命,应予适当处分。
但康熙一直指责他于十三年春刚到荆州时没有乘敌守备未固时进据湖南常德等地。
实际上,当时敌军气势正盛,锐不可当,清军军心未稳,据险而守乃是上策。
况且当时吴军已占有湖南、四川,湖北谷城守将杨来嘉也叛附吴三桂,荆州处于三面受敌之险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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