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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公平公正是维持细局局面的砝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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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执法,是天下之理,世界大胜之理。
雍正也是这样认为的,力注公平办事,但是现实生活中的公平往往出了问题。
雍正时期,做皇帝的把刑事审判权抓在自己手里,亲自审案,这对日理万机的皇帝来讲,自然是并不轻松的,然而他却乐在其中。
在处理各类案件的实践过程中,雍正逐渐积累了许多丰富的经验,发现了许多执法过程中的不公正或执法不彻底的现象。
为此,他又提出了一些有益于建全法制的主张。
如他发现在多数人命案中,故杀、谋杀的现象并不多,斗殴误杀人命的却比比皆是。
其杀人动机多半只是因为一些小事而发生口角,以致双方打斗起来后,越打越凶竟至拼命,等到案发后,这些人又追悔莫及。
雍正大帝从中发现了问题,认为这是愚民无知,不懂法律而造成的,即因政府普法力度不够,才使老百姓因不懂法而酿成大错。
这就是说,法律在当时只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措施,不能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根据上述情况,雍正决定大搞普法宣传,以整顿世风,收到标本兼治的效果。
但他也考虑到,自己所知道的法律条文太多,一般人难于尽知,为此他命令刑部,专门把对殴杀人命的法律制裁措施逐条摘去,详细讲解说明,然后由地方政府刊刻,分发于各乡各地,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以减少人命案件时有发生的社会现状。
当时朝廷设置的监狱中存在着许多弊病。
凡遇各部院、八旗、步军统领及五城御史等衙门交送的人犯,不论案情轻重,刑部衙门一概收禁候审。
结果是这些囚犯多受狱吏欺凌讹诈。
等到定案时发现,其实重案很少而轻案多,甚至还有许多是清白无辜的人,无端遭受了牢狱之灾。
十一年,大学士张廷玉为此提出了区别情况分别收禁刑部人犯建议。
雍正遂与九卿商议后采纳了张廷玉的建议。
此外,张廷玉还发现刑部在定案时,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往往有失妥当很容易出现官吏舞弊现象,使重罪轻判或轻罪重罚。
于是他再次向雍正提出建议,并请求都察院和大理寺确实起到真正的监察作用。
雍正认为张廷玉的建议非常有道理,于是又命九卿议定了具体的纠弊作法,并加以实施。
由于清律沿袭的是唐、明历代的旧章,其中也沿袭了唐、明的赎刑一说。
所谓赎刑,就是指当人犯了罪后,可以靠花钱来减轻或免于惩罚。
例如。
雍正初年曾定有西安“驼捐例”
“营田例”
,都包含有捐赎的条款。
此后西北两路用兵,急需军费开支,雍正更用上述办法筹措到许多钱粮——如具体规定:不管汉人旗人,凡犯死罪又情有可原的,三品以上官员捐运粮银一万二千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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