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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继欢用张子强给的钱从内地购买ak47自动步枪2支、微型冲锋枪1支、手枪5支、炸药9包、防弹衣4件以及子弹一批。
1996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张子强伙同李运、梁辉、罗志平、张焕群和叶继欢携带上述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物品从珠海向香港偷渡,后因风浪太大而未能得逞。
同年5月12日,按张子强、陈智浩的安排,李运、梁辉、罗志平、张焕群和叶继欢、郭志华再次携带上述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物品从珠海乘船偷渡到香港西环码头,张子强、陈智浩、朱玉成则分别驾车前往接应。
上岸后,叶继欢被香港警方抓获,现场缴获微型冲锋枪1支、手枪1支、炸药9包、子弹33发,其余被告人和同案人携带其余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物品被按约定前来接应的张子强、陈智浩驾车接走。
经现场踩点和调试通讯工具后,同月23日下午,柯贤庭按计划在香港毕打街华人行大厦附近监视李某某下班情况,张子强则带同陈智浩、朱玉成、李运、梁辉、罗志平、张焕群和郭志华携带ak47自动步枪2支、手枪7支、防弹衣4件、子弹一批以及对讲机、铁锤等作案工具,分乘3辆经伪装了车牌的汽车预先在李某某回家必经的香港深水湾道附近守候。
下午6时许,当李离开华人行大厦时,在附近监视的柯贤庭即通过手提电话通知张子强等人。
当李某某乘坐司机林某某驾驶的蓝色日产总统型轿车(车牌号码:bu188)回家途经香港深水湾道80号门前公路拐弯处时,张子强、陈智浩各驾驶一辆车一前一后将李的汽车截停,朱玉成则驾驶面包车从侧面靠近李某某的汽车,李运、梁辉、罗志平等人下车,共同将李某某、林某某劫持至朱玉成的面包车上,用封箱胶纸封嘴蒙眼,用绳索捆绑二被害人的手脚,押至朱玉成预先租下的农场关押。
关押期间由朱玉成、李运、梁辉、罗志平、张焕群、郭志华轮流看管,并将二被害人的双眼用纱布蒙住,双手用手铐铐上,双脚用铁链锁住。
同时由张子强向李家勒索赎金,张子强、陈智浩在向李家共收取了1038亿港元的赎金后,将李某某、林某某释放。
张子强分得赃款约362亿港元,朱玉成、李运、柯贤庭、郭志华各分得赃款7500万港元。
其余赃款由陈智浩分配,陈智浩除分给梁辉、罗志平、张焕群每人赃款360万港元、在深圳将赃款约6600万港元交给被告人叶继聪、在香港将赃款400万港元交给被告人叶继钰外,其余赃款共约295亿港元据为己有。
叶继聪除将赃款1200万港元交给叶继钰外,其余赃款用于购买物业和挥霍,案发后被缴回赃款1370万港元、人民币78万元、别墅一套。
叶继钰用所得的赃款购买物业、经商和挥霍。
在公诉人宣读的“绑架李嘉诚之子”
的这一部分,特意将李泽钜的名字隐去了,而以李某某代之。
这可能是出于对受害者的尊重。
但我觉得有点掩耳盗铃的效果,因为李嘉诚和他的两儿子李泽钜、李泽楷都是社会公众人物,他们的名字怎么瞒得住,何况满世界都知道绑架了李嘉诚大儿子李泽钜,否则没有这么高的社会关注度。
况且,香港媒体都公开报道了,我们在法庭上隐去被绑架者的名字,实际上根本起不到尊重受害者的效果。
还有一点让我费解,既然隐去了李泽钜的名字,却又把李泽钜座驾的车牌号公布了。
还有,我注意到了《起诉书》中在提到密谋绑架案的过程时,一一点名到具体地点,包括后来的湘源酒楼,但我不明白为什么没有提到最初密谋绑架的深圳火凤凰酒楼,却把那天晚上张子强下榻的深圳名都酒店列为最初的地点。
第一次密谋绑架是在深圳“火凤凰酒楼”
,这在陈智浩、朱玉成、柯贤庭等人的交待中都有提及,最后《起诉书》中却把当天晚上陈智浩送张子强回名都酒店,放在第一个密谋的地点,不知出于什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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