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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发生。
就好像双方父母为子女包办婚姻一样。
虽然双方父母亲已经点头应允,而且也办了结婚喜宴,但是由于没有领结婚证,在法律上这仍然是无效婚姻。
更重要的是,在该企业把自己的债务转让给母公司的过程中,并没有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这样的事情在债权人一方看来,是绝对不能接受的。
如此资产重组,是违反第三方意愿的交易行为,应该是无效的。
再例如,该企业在生产能力(固定资产原值)减少57%的情况下,2000年下半年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却能环比激增42%,有些令人不敢相信。
因为在上面所讲的承债式资产重组中转出的固定资产,并没有听到董事会解释说,在此以前全部是没有生产能力的或者是闲置的。
如果这些固定资产的全部或者其中的一部分是有生产能力的,那么在转让出去以后,应该会大大降低该企业的生产能力,而不是相反。
从道理上讲,企业之所以要转让出固定资产,主要目的也就是为了减少固定资产折旧,从而降低营业成本。
从专业指标来讲,就是为了降低刚才所讲的营业成本比率。
所以说,在生产能力下降的同时,却能够大幅度提高主营业务收入,是应该令人怀疑的。
而根据中国证监会在《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指导意见》中的规定,上市企业要着重强调资产完整性,禁止拟上市公司剥离经营性资产。
这就是说,该企业希望通过上市后的资产重组来剥离经营性资产,从而达到人为扭亏的目的,这显然是与中国证监会的政策法规相抵触的。
翻开该企业2年多来的会计报表可以发现,2000年出现这样的年报结果,其实是必然的。
1998年,该企业的营业成本比率高达90.84%,到了2000年中期,一路上升到110.7%。
这是什么意思呢?这就表明,每实现100元销售额,该企业就要直接亏损10.7元。
我们知道,营业成本比率的“刚性极强”
,并不会随意听取企业决策者的使唤。
在国内特殊钢行业全面亏损的背景下,该企业也很难逃脱这一厄运。
该企业在2000年初,有息负债高达10.24亿元,它对资本的比率高达105%。
与此同时,该企业已经连续几年的应收账款,年周转率低于1次,说明市场需求十分疲软,根本不能指望利用在经营中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来有效改善企业的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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