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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真正恢复元气,没有个三年五载是做不到的。
什么叫法不责众?根据《会计法》第4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可是,如果真的要把这么多造假账单位的领导都处理了,批评、处分、罚款,甚至坐牢、杀头,那么肯定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既然如此,大家也就心照不宣地放心造假好了:“大气候”
如此,被查到了也不会动真格的!
事实证明,造假账的企业家们在这一点上是“心里有数”
的。
过去每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硕果累累”
,然而基本上没有什么效果。
如果现在连法律都管不了了,那我们还指望依靠什么呢?
早在1997年11月21日,国家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财税秩序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联合发出了通知(财会字第67号),要求《进一步规范会计工作秩序的意见》。
可是,从现在来看,这一通知没有得到认真贯彻执行。
尤其是一些突出问题,例如假报表、假决算、虚列成本、隐瞒利润等问题,远远谈不上彻底根治。
2000年10月27日,国家经贸委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为了尽快改变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管理不善问题,使各地在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上取得的经验发挥更大的作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
据介绍,该份文件是近几年来中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践经验的总结,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制度创新、加强管理的基本行为规范。
它标志着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目标基本实现以后,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开始进入了规范化阶段。
该规范共分12部分69条,分别对企业改革、发展、管理、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方面作出详尽说明。
其中,关于加强和改善企业管理方面的说明最多,达到35条,内容涉及成本核算与管理、资金管理与财务会计报表管理、质量管理、营销管理以及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等方面。
起草者要求企业加强成本核算与财务会计报表管理,强调要严格执行《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制度,并且在固定资产折旧、各项费用分摊、利息支出核算、预提和摊销费用、计提和处理资产损失方面,作出了更加具体和约束力强的规定。
要求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然而,综观市场经济发展史不难发现,注册会计师造假在西方也曾经出现过,这是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必经阶段。
它的出现,客观上可以促进市场进一步走向完善成熟,重要的是政府要抓住这个机会迎难而上、大力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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