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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25日,某上市企业将它持有的四川长信40%的股权,以48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还没有入主的潜在大股东四川泰港集团,确认4800万元的投资收益,相当于当年利润总额的295.9%。
一笔资不抵债的股权可以卖到4800万元,真是令人“佩服”
!
“今天是个好日子”
。
同样是在2000年11月25日这一天,泰港集团将它持有的四川神岩风景区旅游公司95%的股权(评估值18943万元),无偿赠送给了这家上市企业。
该企业由此确认了12692万元的资本公积,其余作为递延税款。
就这样,它的每股净资产由1999年末的0.308元,增加到了2000年末的2.74元。
该企业如愿以偿地摘掉了ST的帽子,从此摇身一变又更改了一张“身份证”
。
幸亏有个助人为乐的大股东。
某上市企业2000年度将10427万元广告宣传费用的70%,也就是7299万元,转给了它的大股东承担。
转嫁的这笔广告宣传费用,相当于当年利润总额的165.8%。
如果剔除这笔交易,则要亏损2898万元。
黄世忠教授忧虑地说,这种明显的不等价交换的目的,都是为了给上市公司输送利润。
利用资产重组和关联交易调节利润,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如果这种情况得不到纠正,会计休矣!
应当说,这种不公允的资产交易和债务重组,在规范的市场经济中是不可能产生的。
这就表明,我国加入WTO以后,要走的路还太长、整顿会计秩序的任务还很艰巨。
例如,在财政部会计司修订《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易》之前,不少上市企业之所以能够迅速“扭亏为赢”
,关键的法宝就是“债务豁免”
。
上市企业只要拿出少量的资产,就可以在关联企业那里,抵偿大量的债务,从而达到“空手套白狼”
的目的。
这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里,简直是一种笑话。
根据重新修订的《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易》规定,非货币**易,不管是同类交易和非同类交易,一律按照同类非货币**易进行处理。
除非涉及到补价因素,否则,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就是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一般不确认为收益。
至于债务重组,故意作出让步减少的债务金额,不能作为收益计入当期损益,而只能全部作为资本公积。
如果是以非货币资产抵债的,也不按照公允价值确定资产转让收益,而是将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与相关税费之和,以及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然而,学术界认为,这样的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是相违背的。
与此相呼应,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规定,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导致的损益,应当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
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准确反映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然而,根据规定,上市公司摘帽的前提是“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损益为正,但是在配股资格的“6%”
上,却没有区分非经常性损益与经常性损益,这又为上市企业利用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创造利润留下了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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