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一秒记住【热天中文网】地址:https://www.rtzw.net
三、既有研究、史料评述与总体思路
banner"
>
关于县辖政区的研究,20世纪90年代初曾有过讨论,近些年又引起学术界的关注。
现有研究可被归纳为四种视角,择要论述如下:
一是官僚制度史视角,侧重其类型、职能、选任等。
傅林祥《清代的次县级政权与辖区》、《清雍正年间的次县级行政机构及其职能探析》[28]将这类辖区称作“次县级政权与辖区”
,并拟定了次县级行政机构的判断标准,分析了它们的种类、分布及职能等。
张振国《清代地方佐杂官选任制度之变革》对佐杂官的缺分、等第、选任及其迁转进行了考察[29],左平《清代县丞初探——以〈清代南部县衙档案〉为中心》是对县丞群体的专门研究之作[30]。
此外,还有申立增《清代州县佐贰杂职研究》[31]、张浩《清代巡检制度研究》[32]等,也是从官僚制度史角度切入的优秀学位论文。
二是历史地理学视角,探讨其沿革、辖区、分布等。
张研《对清代州县佐贰、典史与巡检辖属之地的考察》以广东为重点,考察了州县佐贰、典史与巡检辖地情况,认为它们并不构成一级行政区划,其理由是这些佐杂职官在辖属之地不能负全面之责;数量过少,也没有典型代表性。
鲁延召《海防地理学视野下官富巡检司建置沿革研究——基于广东新安县的考察》讨论了广东新安县官富巡检司的建制沿革问题[33]。
三是社会经济史视角,侧重在县辖政区与市镇管理、社会治理之间的关系。
林绍明、张研、任放、张海英等均注意到分防佐杂官的存在并将之与市镇管理联系起来[34]。
赵思渊《明清苏州地区巡检司的分布与变迁》[35]、《屏盗之迹、拯民之恫:明清苏州地区的巡检司》[36]对此提出质疑,认为巡检司驻扎市镇的现象是出于建制维持成本的考虑,并不必然说明巡检是管理市镇的手段。
日本学者太田出《清代江南三角洲地区的佐杂“分防”
初探》探讨了清代江南三角洲佐杂分防与以市镇为核心的区域社会的关系[37]。
贺跃夫《晚清县以下基层行政官署与乡村社会控制》指出清代巡检司、县丞署在乡村社会控制体系中的地位殊堪重要,晚清佐杂官缺的减少与皇权、绅权间复杂的关系有关[38]。
四是法律史视角,侧重探讨佐杂的司法责任。
李凤鸣《清代州县官吏的司法责任》一书专辟一章通过案例对佐杂官的司法责任进行探究[39],有助于消除对佐杂官不参与司法实践的误解。
更具体研究的是吴佩林,他在《万事胚胎于州县乎:〈南部档案〉所见清代县丞、巡检司法》中以《南部档案》中诉讼案件为据,证实县丞、巡检司实享有司法裁判权[40]。
茆巍《万事胚胎始于州县乎?——从命案之代验再论清代佐杂审理权限》由命案检验入手,认为佐杂在州县之下发挥着一级审判机关的作用[41]。
此外,还有对山东、台湾、广州、上海、山西等地区的个案研究[42]。
总体而言,对县辖政区的研究已取得较大成绩,在若干问题上取得共识,但仍需细化和深入。
第一,就研究范围而论,对佐杂官群体概括性研究多,分类佐杂官研究少。
除巡检司引起较多关注外,研究县丞者只有寥寥一两篇论文,而对主簿、州同、州判的专门研究论著迄今未见。
第二,就研究区域而言,全国性的宏观描述多,区域研究少,又多集中在江南、台湾和南部县等局部地区。
即使是全国性的研究,也不是建立在对各个区域全面、具体的研究基础之上,故现有研究大多局限于地方性材料,提出的问题与研究结论大同小异,基本上以梳理沿革、探讨其职能为核心内容,且对其职能的描述大体都是缉捕盗贼、参与社会管理等几个方面,缺少区域特色和比较视角。
第三,就史料利用来看,除关于南部县巡检司、县丞的研究利用到地方档案外,其他研究主要是利用《清实录》、政书、方志中的资料,这些记载又多简略。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大量关于佐杂官置废、迁徙的原始档案,记载翔实可靠,以往研究者基本少有寓目,这使得现有研究多停留在律令条文的梳理层面,未能走向“活的制度史”
研究,也影响了对佐杂权限属于非正式还是官方授权等若干基本问题的判断。
第四,就研究视角而言,社会管理模式的变迁不应当仅关注于乡里制度、乡绅社会等命题,还应注意行政机构驻地的变动及辖区的划定。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若浏览器显示没有新章节了,请尝试点击右上角↗️或右下角↘️的菜单,退出阅读模式即可,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