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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典史分防终究不符典章制度,故嘉庆十六年又将者海典史移归会泽县城,并移则补巡检驻扎者海[65]。
图4雍正五年会泽县分防图
至于普通的驻扎于县城的典史等管狱官是否同样分辖县以下一定区域,是一个非常难以找到直接史料的复杂问题,较之佐贰官分管辖地的变化要更为隐蔽,这是因为佐贰官尚有驻地的移设,从中可以透析该分管区域形成的时间,而首领官除了极个别的之外,都居住于县城,故不得不从一些案例中去推测该制度推行的大概时间。
据广东、江南等地的例子,至少在康熙年间,已出现了个别地区典史辖有部分县域的案例,但为数甚少,还未引起太大注意,也未改变典史管理全县捕务的刻板印象。
雍正三年时,吏部侍郎沈近思曾奏请将州县吏目、典史改称州县尉,但遭到吏部尚书孙柱反对,其中提到“今之典史官职甚微,与民最亲,其专司捕务,兼掌狱禁。
又有批发词讼、差委案件,才干则无稽迟,安静则不致烦扰。”
[66]此时提及典史,还是强调其专司捕务与狱禁,其管辖范围是整个县域,还未显现分管一县局部区域的认识。
在乾隆十九年护理浙江巡抚周人骥的奏请严定巡防之法时,曾回顾到“前督臣李卫于雍正四年题准部覆,酌派文武分地巡查,如遇赌博、盗贼、抢劫、私盐诸事,拿获即解印官亲审,遇有疏防,除参印捕官外,仍照巡检例一体参处。”
典史等首领官分领一定辖地似乎也是在雍正年间开始逐步得到推广(关于典史辖区的形成,可参第四章最具典型意义的广东省下的考辨)。
雍正年间的佐贰分防使佐贰官群体发生分化,有驻于县城者,亦有移驻于乡村者,随治所变化亦引发职能变迁。
但由于这一时段,佐贰分防的进程刚刚开始,数量还未形成绝对优势,不足以改变官员和民间对佐贰职掌的印象。
雍正十一年,署理江西布政使宋筠奏请将县丞应办之事造册时还称:“惟设官所以任事分职,必当效能,故官无崇卑,均有专责。
虽微末如巡检、典史,亦有地方之责任、缉捕之考成。
惟县丞一官除管河县丞各有汛地工程外,其他虽有管粮之名,其实粮务与伊全无干涉,此外不过偶供差遣,别无一定职掌,是以地当冲繁之处,有印官办理,不遑分身无术。
而县丞则安坐衙斋,逍遥无事。”
因此奏请“除词讼不应违例接受及重大繁要之事应归印官办理外,如圩堤、水利、道路、保甲等类似可分任稽查、督修以助县令之不逮”
[67]。
官员对县丞职掌的认识仍局限于“除管河县丞各有汛地工程外,其它虽有管粮之名,其实粮务与伊全无干涉,此外不过偶供差遣,别无一定职掌”
,故奏请将“圩堤、水利、道路、保甲等类似可分任”
。
但这种分任只是具体行政事务的分任,其权力行使的范围仍以全县为单位,不具有分防县下辖区的功能。
这代表了雍正末官员对于县丞职掌的认识,并未意识到这一时期县丞驻地及其职掌已开始发生了新变化。
根据雍正末、乾隆初所修各省通志,这一时期分防佐贰的分布见表2-5。
其中管河主簿、县丞等员虽驻县城之外,其实并无地方之责,故不属县辖政区,由佐贰分防形成的县辖政区还比较少。
尤可注意的是,这类拥有一定区域和特定职责的分防佐贰在边疆地区的云、贵、川、滇、闽省分布较多,似可证明此一制度从边缘地带逐渐展开至中枢之地。
表2-5雍正末分防乡村之佐贰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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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雍正《畿辅通志》卷26《公署》;乾隆《江南通志》卷22、23《公署》;雍正《山西通志》卷37、38《公署》;雍正《山东通志》卷26《公署》;雍正《河南通志》卷40《公署》;雍正《陕西通志》卷15《公署》;雍正《湖广通志》卷15《公署》;雍正《四川通志》卷28《公署》;雍正《福建通志》卷19《公署》、卷20《职官》;雍正《广东通志》卷17《公署志》;雍正《广西通志》卷35、36《廨署》;雍正《云南通志》卷15《秩官》;乾隆《贵州通志》卷16《秩官》。
其他各省修于雍正末、乾隆初的通志俱已查核,因不存在佐贰分防现象,故未列入。
(三)乾隆前中期县辖政区布局的定型
雍正以后,对佐贰的添设、移改不再有雍正七年至十三年间的频繁程度。
雍正末,刑部右侍郎杨超会曾奏请酌停州县之改隶、佐贰之添设。
这标志着雍正年间剧烈的政区变动至此已逐步趋向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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