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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闲曹与冗官?——捕巡官员及其行政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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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学界对捕巡官员进驻乡村并分管辖区的现象并非无人注意,但又多据律令条文将其视作“闲曹”
、“冗官”
,因而对“司”
是否构成县下一级政权持怀疑态度。
近些年对若干区域捕巡及其分辖区的研究,已部分揭示出捕巡辖区及其行政职能的区域差异,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制度条文与地方实践之间的背离性。
前揭吴佩林文以南部县档案中的行政与司法文书,确认了县丞与巡检司在其辖区内所享有的司法功能就区域性而言,广东与南部县皆有不同,它所呈现的是一个覆盖全省的县下一级辖区的态势。
那么,追踪捕巡官员在清代广东基层行政中的职能,将进一步细化从知县到乡村间的管理链条,从而架起皇权、绅权相接触的桥梁。
对于广东捕巡官员而言,无论分防与否,其最初的制度设计皆与地方治安有关,因此,缉捕盗贼是其最根本的职责所在,无论明清皆然。
与明代在唯一分防佐杂官——巡检之下往往广设几十名到近百名不等弓兵不同的是,清代对弓兵数量进行了大幅削减,如番禺县弓兵,“邑中原五巡检司,鹿步司七十名,茭塘、沙湾、慕德里、狮岭各二十二名。
国朝顺治七年裁去弓兵各色,改为皂隶,每司仅各存二名”
[74]。
如此一来,“粤东巡检衙门止额设弓兵二名,每名工食银仅止三两”
,“以巡检一官驱使,止有二役,平时既不足以巡防,遇事又不敷其差遣”
,难免顾此失彼[75]。
其巡逻力量是比较薄弱的。
在商贾云集、盗贼频发之地,设置巡检司已不足以弹压时,往往必须移设更高级别的官员驻扎,如明清四大镇之一的佛山镇,“绵延十余里,烟户十数万,行铺茂密,商旅交会”
,繁华程度不亚于省城,原设有五斗口巡检司一员,根本不足以弹压,故雍正十年时广东巡抚杨永斌奏请添设同知驻扎,而原有巡检则移设“人丁繁庶,港汊多歧”
之平洲堡[76]。
该地再设都司、千总,号曰“文武四衙”
[77]。
在清代广东为数不多的设置、移驻捕巡官员的奏疏中,往往都需要强调移驻之地难以管理、易于生盗的环境。
乾隆初年,因地方捕盗形势严峻,广东巡检数量有不敷弹压地方之感,官员奏请增置,所强调的依然是“最易藏盗”
、“宵小尤易混迹”
、“奸宄不时窃发”
的地方形势[78]。
巡检司如此,其他佐贰官员移驻乡村之后也是如此,捕盗是其重要职责,如番禺县,虽已设巡检司五员,但茭塘、南村“烟户繁多,山路多岐,匪类出没,较之别村更为顽梗。
而与市桥、石基、新造各紧要村庄路径相通,等高瞭望,四面可及,实为沙茭两司适中要地”
,因此雍正八年时移设县丞驻扎于此,“稽查保甲,清除奸匪,遇有失事,亦照专管官例参处。”
[79]乾隆二十二年两广总督杨应琚在奏请三水县移县丞驻西南镇时,称“三水县县丞因系专司水利,其通邑村庄向归典史与胥江、三水二巡检分管,内典史管辖之西南镇地处冲途,烟户繁庶,加以商旅往来纷纭杂逻,最易藏奸。
该典史既有监狱之责又分管村庄一百二十处,基围十九处。
每遇稽查保甲、修筑基围,均须亲身遍行巡历。
而西南一镇实有难以兼顾之势。
……应如该布政使石柱所奏,将三水县典史原管之西南镇暨附近该镇之村庄基围俱拨给该县丞分管,俾要地得有专责稽查而典史亦可无顾此失彼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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