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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个独立的建置,而在编纂者看来,“分县”
只是属于陇西县的一部分,并非“实地”
,不具备独立性;且“分县”
之称不论同城、分防皆可使用,则陇西县驻于县城之内的县丞也可称为陇西分县,则必易引发误解;不用漳县之“漳”
字,是因漳县已裁,名已不存;为何用武阳?是因其他分县均用本土名称,故依例用漳县固有之“武阳”
之称。
其实,细细推敲该段文字,可以看出编纂者逻辑中的矛盾之处,也表明编纂者对分县制度未准确理解:
其一,编纂者认为“分县”
非实地,实误。
如分县非实地,则《甘肃新通志》卷首又何必冠以十三处分征佐贰地图?若非实地,又何必要饬令各分县纂修志书,有一《陇西县志》足矣,《陇西分县武阳志》的纂修本身就表明了该县丞辖地的“实地”
性质。
其二,编纂者认为“丞有同城者”
,亦可称“分县志”
。
所谓分县者,其关键在“分”
,此“分”
非职务之“分”
,而实是地域之“分”
。
若居于县城,则其管辖半径是以全县为行使范围,其职责往往是水利、钱粮等具体一项或几项职能,本身并不构成一个地域单元,又何须编纂志书?且迄今从未见有同城县丞纂修志书者。
故分县志必非同城县丞所编。
其三,“漳”
系旧名,县既更,名不能独存,这是志书编纂者的逻辑。
但“漳县”
道光时方裁,而“武阳”
更是“漳县”
这一旧名之“旧名”
。
唐代天授二年改鄣县为武阳县,至此有“武阳”
之称,后又于神龙元年恢复为鄣县[115],明洪武初改名漳县。
如何对“武阳”
、“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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