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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佐贰分征的个别授权与有限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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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实行“自封投柜”
政策,但往往钱粮征收困难,时有拖欠行为,故州县官不得不亲自下乡征催,制度上仍不允由佐贰代劳。
如乾隆帝针对陈宏谋奏疏,谕令“新旧钱粮,有届限不完者,现行地方官携带串票欠册下乡,许民就近完纳,所奏自属近理可行。
至称州县事繁,不能遍历,遴委佐贰赴乡征收,交县汇解一节,则其事易启弊端,不可不防其渐。”
[116]但实践层面,佐贰代行钱粮之事是存在的。
雍正四年,陕西定边所“地丁钱粮,归并附近之砖井、盐场二堡,令定边县县丞征收”
[117];乾隆三年,贵州镇远县“臻洞司、桑郎等二十一寨,实在成熟田四百八十六亩,应征本色秋粮,令清平县转移凯里县丞管理”
[118]。
乾隆七年,曾设立经历屯田之“驻扎九家窑之肃州州判、驻扎毛目城之高台县县丞、驻扎柳林湖之凉州府通判”
[119];江苏吴县洞庭西山因与省城远隔太湖,故该地钱粮曾由巡检代征[120];四川永宁县赤水县丞,乾隆五十一年奏请将县丞由要缺改为简缺时,也称“叙永厅属永宁县分驻赤水河县丞一缺,向因该处离县较远,应纳钱粮责令该县丞就近征收”
[121]。
直隶,乾隆元年直隶总督李卫奏设“遵化州属罗文峪口外之西半壁山,蓟州属黄崖关之中营各设巡检一员,催收各关地粮赋”
[122]。
乾隆二十六年,直隶延庆州州判移驻居庸关,“地丁钱粮,令新设之延庆州州判,就近代征。”
[123]云南邱北地方,“距县窎远,其征收支放并地方一切事宜,即归县丞管理”
;元江府因远地方,“向因赴府支粮窎远,将该地应纳秋米令知事就近收放,今知事改为巡检,仍令巡检收放”
[124]。
陕西平利县镇坪县丞,道光四年设置时,分拨“镇坪征收地丁银共正银十四两六钱三分有奇”
,在原奏中称“应征钱粮并由该县丞征收解县”
[125]。
钱粮征收与上缴也有不同,一种是县丞所征解径自解省而与州县关系不大,如福建分征县丞。
另一种是县丞将分辖区内钱粮上缴至县,再统一押解至布政司,如四川省永宁县赤水县丞,“雍正九年置,分治长乐、大康二里,就近催缴钱粮,原封解县。”
[126]
如果从钱粮蠲免的角度而言,更可以分析哪些地区的佐杂官辖地具有征收钱粮之责。
因为但凡在钱粮蠲免中明确提到的佐杂官,一定是具有钱粮之责,故才能被单独提及并与州县并列。
除了福建、甘肃较为集中的分布外,《清实录》中提到的还有如下若干处,见表7-8。
表7-8清代蠲免钱粮中的佐杂辖区
可见,佐杂代行征粮现象在不少省份曾出现过,但并不常见,除了福建、甘肃两省外,尚未见到它省有较普遍的分征佐杂存在,而大多是官方授权,点状分布,具有“征比钱粮”
之责的佐杂官员仍是个例。
[1][美]王业键著,高风等译,高王凌、黄莹珏审校,《清代田赋刍论》,53~5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2]陈祺助:《清代台湾县丞与巡检设置研究》,台湾《高市文献》第8卷第1期,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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