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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清代州县“分防”
制度与县辖政区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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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额观念与清代地方行政中的“分防”
制度
清代在地方行政制度上承袭自明,但其中又具有清代特色。
关于这一点,边疆地区讨论得较为充分,如关于东北、新疆将军辖区与府州厅县二元管理体制、蒙古地区的盟旗制,充分反映了作为少数民族入主中原的清朝政权“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
的边疆行政管理特色。
在内地,清代对明代遗留的行政体制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大体而言,其变革方向可归纳为集权、优化与分权:
省制。
明代布政使司、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所构成的“三司”
体制以职能来分割省级行政长官的权力,导致了统制力的缺失,尽管明代出现了总督、巡抚,试图统一事权,但并未“定制化”
,始终未能摆脱差遣的地位。
至清代,通过对督抚的调整,逐渐形成一省一巡抚,数省一总督的定制,从而实现一省之内的事权集中,同时通过督抚相互牵制的权力分割系统,在更高一层内达成了解决确保统制力与权力分割之间的矛盾的课题,意味着省级地方行政制度的更高的完成[1]。
督抚辖区的调整和稳定并与布政使司辖区逐步重叠,可以视作对明代两者辖区交叉行使的复合型管理方式的“集中”
,从而将督抚、布政使的民政、军政统归于一套行政系统中。
以上属于集权之举。
这也就意味着从明到清,在高层政区上又经历了一次由“分离制”
向“完整制”
的回归。
州制。
明代的府尤其是各省首府,面积往往过于庞大,如果算上属州,层级也比较复杂,最多的有省——府——属州——县四级制。
清代调整的手段有两个:一是建立直隶州,将领县过多的府不断析出直隶州,从而使得各府级单位管辖的范围保持在可控水平上。
直隶州建立以后,其管辖范围较府为小,设置也较为灵活,与府之间可因地方形势变化而实现有序升降并形成一定的操作模式;二是属州的消失,清初将明代属州所领之县或升为直隶州属县,或者直属于府,从而实现了地方行政制度中“四级制”
彻底转变为“三级制”
[2]。
卫所。
有赖于谭其骧、顾诚等诸位先贤的卓越研究,“明代的实土卫所构成一种地理单元”
已成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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