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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五十七年广东广西总督杨琳上《海防六议》,其中“要地设官”
一项牵涉到文官的移驻:“滨海要地之宜驻官也。
查潮州府饶平县属之黄冈,虽设有副将,不便理民事,而文职止有巡检一员,不能驾驭,请将潮州海防同知移驻黄冈”
[164]。
再如琼州府原有太平、薄沙、水尾、宝亭、乐安五汛,千总以下,武职分防,但其不便处理民事,故雍正八年经郝玉麟奏请,添设五员巡检与汛同驻[165]。
《兵部处分则例》关于“绿营兵”
有一条专门规定,“营汛武弁拿获窃贼,并不移送有司审理,擅自责打致死者革职,兼辖、统辖官失察者,降一级留任。”
[166]故尽管在缉捕贼盗方面,以武职为主而以文职为辅,但在审讯上则完全排斥了武职的介入。
为保证对地方的严密控制,一旦一地武职撤销,往往要添设文官以替代武职撤销带来的权力真空。
如前山寨县丞系于雍正八年添设,其设置原因在于前山寨临近澳门,“离城一百二十余里,地居滨海,汉夷杂处,县令远难兼顾”
[167],而原驻前山寨之守备则调回香山县城。
到了乾隆八年,又因澳门所驻西洋人达三千五百余名,县丞一员不足以扼其要,故将肇庆府同知移驻前山寨,而原香山县丞迁往澳门,“专司稽查民番一切词讼”
[168]。
更多的情况是一地既有文官,又有武职,协同处理盗匪案件。
如番禺县本设巡检司五:沙湾、茭塘、慕德里、鹿步、狮岭。
其中沙湾、茭塘位于番禺县境之南,正处在珠江入海口,海岸曲折,一直是盗贼渊薮,故清代尤其重视对这一地区的弹压。
雍正初,本拟移理瑶同知并抽拨虎门协左营都司移驻沙湾,弹压地方。
但理瑶同知驻扎连州三江口寨,控制八排,管理瑶务,职任较重。
虎门又是省城门户,洋船出入总汇,更不能抽拨人员分防他处。
于是沙湾又奏设把总,带兵五十名,文武协防,“查缉匪类,渐觉稀少”
[169]。
再如琼山海口所县丞,据载,雍正七年琼山县丞移驻海口所是因“琼州一郡,孤悬海外。
海口所城,尤为扼要,商贾辐辏,奸良易混”
[170],除了文官体系外,海口所还建立了绿营兵系统,“海口所城守城兵七百三十七兵,系水师协标左右二营守备分防”
[171]。
但文职、武职又存在协同处理地方盗案上的困境:其一是汛官时或有侵害文官权限之处,康熙年间就曾出现于琼州府崖州,陶元曾进奏《请禁崖州营将肆虐状》中有清晰表述:“朝廷设立文武,各有职守,非其责而越俎代庖者,谓之侵官;常其任而折鼎覆餗者,谓之溺职。
……一营将侮文之害。
崖营兵律不肃,将士骄横,侵侮职官。
如陈把总,汛弁也,殴辱感恩县典史,历经宪断方得保全。
杨棍子,营卒也,殴辱藤桥司巡检,虽经告州不得申理。
其它头目挟制有司,把持案件。
不可毛举。
窃思文武各有分职,本不相关,而事事交关,事事掣肘,此侵官溺职之一,不可不亟为禁止者也”
[172]。
汛官私自审讯盗贼亦时有发生。
其二是文武皆负有督查地方盗案之责,也都彼此有处分条例,彼此之间各以捕盗为其功,又或因文职捕盗有成而使武职受责,又或武职获盗而文职受责,故彼此隐瞒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
乾隆二年署理广东提督的张天骏就提到在地方盗案中,文武各职互不通报,通同讳饰的情况。
且武职捕获盗贼以后,即将其交予地方文官审讯,并通报知县、知府乃至督抚等文官体系,至于盗贼数目几人、住址何处等,武职系统均不知晓,也使得提督、守备等无法对千把总等低级武官进行有效考核[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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