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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直到1991年,《南海文史资料》刊登谭标《略谈清末民初南海县的辖区及捕属问题》一文才提出了相反的意见,认为“捕属”
实际是地区划分的名称。
但又称“查所有有关资料均未见有司属这个名称。
事实上凡是本地人或外处人来南海县定居而又已申请批准入籍的,其籍贯统称‘广东省南海县’人”
[180]。
1997年梁松生再次发表《捕属称谓由来》一文对捕属的认识基本延续了其1982年所发表文章的看法,认为“凡南海、番禺本地人都叫司属人,而在外省迁来广州做官当差的,居住城内时间长了,甚至连祖先墓地都在广州,子孙也不回原籍,那就要向县衙禀报申请入籍,并要报告家世及子孙名字,经过批准,就算合法居留,成为捕属(即归入捕所管辖的意思)”
[181]。
2002年《“捕属”
考》一文考订“捕属”
即县衙捕厅直接管辖地域范围之意,而且一般捕属范围就是该县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所在地。
并依据道光编修、同治续修的《南海县志》等材料,认为“南海捕属”
设置应在道光十五年之前[182]。
以上所论,皆有可议之处,兹分别论之。
第一,捕属是区域地理单元而非籍贯归属,谭标之文正确揭示了这一名词的涵义。
前已多次引用原始档案,俱可见典史所辖并非是以籍贯为区分,而是以都堡等基层区域单元为限,划分若干区域,一般是县城及其周边区域,来实行缉捕盗贼及处理民间细事等权。
且典史与巡检司属之间经常涉及区域的调整,如果典史不是区域单元而仅仅是一种身份的“标示”
,则完全无法对此作出合理解释。
况且,仅从广州府的情况来看,典史所辖既有本籍,亦有客籍,如新安县,“典史管属以村名者四十有六,其地名可稽则十有九,而客籍村庄六亦附焉”
,司属亦有客籍,如新安县,“福水司管属其村名九十三,地名可稽则六十九,而客籍村庄三十一均附焉”
[183]。
第二,捕属并非番禺县专有,更不局限于省城双附郭县南海、番禺共有,而是广东各个州县均有的一种地理区划。
广东几乎每县都有典史、吏目等典狱官之设,且大多拥有一定的管辖区域,都可以称作“捕属”
。
其它省份也多典史有辖地的记载,如江苏江都县,其典史辖地称作“捕辖”
[184],与“捕属”
同意。
第三,文献中是有“司属”
这一名词的。
所谓的“司属”
其实就是“巡检司属”
的简称,广东方志中关于“巡检司属”
辖地的记载不胜枚举,一览方志即知,如光绪《广州府志》卷9《舆地略一》香山县:“四字都,村十八,内惟麻子一村司属,余俱捕属”
。
第四,捕属也具有籍贯“标识”
意义,而不必凡籍贯尽皆“南海县人”
。
《清代硃卷集成》载有龚其藻,“字光瑞,一字莲舫、行一,咸丰甲寅年正月初九日吉时生,系广东广州府南海县捕属民籍,充南海县学附生”
[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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